婚检结果必须告诉配偶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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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检通常在领证前进行,结果会通知双方。婚检能发现潜在疾病,对身心健康和优生优育至关重要。免费婚检服务针对本地户籍夫妇,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医院。婚检时间最好在登记前三个月或后一个月内完成,结果会保密,除非对个人或家庭有重大影响,医生才会告知家属。
婚检结果必须告诉配偶吗

一、婚检结果必须告诉配偶吗

婚检结果通常会通知到参与婚检的配偶。婚检乃是在领证结婚之前必不可少的环节,借助于婚检,可揭示出夫妻双方身上可能隐藏的疾病,及早发现并及时进行相应治疗,从而有益于维护他们的身心健康。

此外,婚检还有助于实现优生优育的目标。婚检对于预防传染病及遗传病的扩散和传播、确保夫妻婚姻生活和谐美满以及后代的健康成长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从普遍情况来看,婚检的结果通常会告知到当事人及其配偶。

然而,作为当事人,这涉及到了个人隐私问题,医生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需对其隐私予以严格保密。倘若婚检结果对个人或家庭产生了重大影响,医生则有权将情况告知至家属,同时为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建议。在通知领取婚检结果之时,当事人可与医生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免费婚检服务主要面向的对象是户籍地在本地的夫妇,只要他们在当地指定医院接受婚检即可享受该项福利。免费婚检的前提条件是,需要进行婚检的当事人须携带齐全相关材料前往男方或女方所在地区的社区中心领取《申请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登记卡》,然后再前往指定医院进行免费婚检。免费婚检的时间一般要求在结婚登记前三个月或结婚登记后一个月之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二、婚检结果会通知配偶吗

在进行婚前检查后公布结果的事宜上,约定上并没有规定必须向另一方配偶通报。

然而,鉴于这项检测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益,故医者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且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负责严格保守测试结果的机密性。

同时,假设结果可能会对个人或家庭产生具有实际影响力的后果,那么主治医师有权将结果通报给当事人的家属,并且向当事双方以及他们的亲属提供恰当的咨询和建议。在结果公布之前,您完全有机会与本土医师进行友好沟通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通常情况下,婚前检查应当于领取结婚证书之前进行,并且会将检查的结果通知给夫妻双方通过进行婚前检查,可以及早地发现可能存在的潜在病症,为维护夫妇双方的身心健康以及保证优生优育提供极其关键的保障措施至于免费的婚检服务,则主要是面向本地区的户籍夫妇如果您符合条件,只需要携带所需的相关证件以及证明资料前往特定的医疗机构即可接受检查为了确保检查的准确性与有效性,建议在登记结婚之前的三个月或者之后的一个月之内完成婚检同时,我们承诺会严格保守检查结果的机密信息,除非涉及到个人或家庭的重大问题,否则医生不会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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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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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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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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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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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侨民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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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房屋/车辆按揭贷款中,贷款银行是否必须要求购房人/购车人(即机动车登记证上记载的车辆所有权人,该人同时也是借款人和抵押人)的配偶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签字本所认为: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本所认为,从上述规定并不能得出房屋/车辆按揭贷款项下的房屋/车辆抵押须经借款人(抵押人)的配偶同意的结论。理由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房屋/车辆的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房主/车主即为所有权人,因此,如果产权证书并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有人的记载,则该房屋/车辆属于借款人本人所有,其配偶并不享有共有权。换言之,该房屋/车辆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适用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抵押合同的效力。进而,借款人本人有权以该房屋/车辆设定抵押,抵押合同无须获得借款人配偶的同意。根据《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不一定都属于共同财产,除非明知夫妻之间依法确定的财产分割/共有状况,否则相对人无法判断上述财产在实质上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因此夫妻一方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而对其配偶名下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或相关约定,仅在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结合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中体现的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及善意取得制度,我们认为,相对人依照所有权证书上的记载确认所有权人并与之交易,应属合法有效,该名义所有权人的配偶或其他实质共有人不得向相对人提出抗辩。退一步讲,即使认定记载于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为取得该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车辆)而发生的贷款债务也应属于共同债务,应以包括该房屋/车辆在内的共同财产清偿,进而以该房屋/车辆设定抵押担保的行为亦应属合法有效。即使对于共同财产,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体现了夫妻一方有权进行处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原则,本所认为:除非贷款银行明知购房人/购车人(即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所有权人,该人同时也是借款人和抵押人)与其配偶之间存在确认房屋/车辆属于共有财产的约定,否则在房屋/车辆按揭贷款中,贷款银行不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签字同意,也不会对贷款银行抵押权合法性和效力产生不利影响。但为避免疑问及稳妥起见,贷款银行仍可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签字以表示确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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