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购买交强险怎么办
若未按法规规定缴纳强制性汽车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则此类机动车辆将面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扣押措施,并需支付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两倍的罚款作为罚则。直至车辆所有权人或管理者按相关法定要求全额补缴交强险款项,方能取回所扣车辆。
另外,未投保交强险也将致使车辆无法通过年度审核,亦不能上路行驶。此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扣除驾驶分数、暂扣驾驶证以及罚款等严厉处分。
第一款规定如下:如发现有机动车未能依律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机动车实施扣押,同时向其发出投保通知,并依法处罚其依照规定应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待其依照规定补办交强险之后,应立即返还其机动车。
第二款规定如下:对于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机动车实施扣押,同时向其发出提供保险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的通知,并可处以警告或20元至200元不等的罚款。若当事人能够提供保险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则应立即返还其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没有购买社保如何赔偿
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规定为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以致对该等员工造成经济上的损害,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众所周知,为员工购买相关社保乃是员工所属企业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这一点无需过多赘述。
此外,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全额地为员工购置相应保障。若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员工自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为购置社保,由此产生的经费则应由相应的企业负担并支付给员工。
然而,自此以后,劳资双方的关系便已并非原有的单一劳动关系,转而变为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此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主张由企业补偿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非仅限于要求企业补缴所需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能按时履行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扣押措施,并处以双倍于应缴保险费用的罚款在完成补缴保费之后,方能取回被扣留的车辆对于未张贴保险标志的车辆,也将面临扣押及罚款处罚在提供或补办相关手续之后,方可领回被扣留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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