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购买交强险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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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按规定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押,并罚款两倍应缴保险费。补缴后才能取回车辆。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车辆同样面临扣押和罚款。提供或补办手续后,方可返还车辆。
没有购买交强险怎么办

一、没有购买交强险怎么办

若未按法规规定缴纳强制性汽车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则此类机动车辆将面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扣押措施,并需支付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两倍的罚款作为罚则。直至车辆所有权人或管理者按相关法定要求全额补缴交强险款项,方能取回所扣车辆。

另外,未投保交强险也将致使车辆无法通过年度审核,亦不能上路行驶。此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扣除驾驶分数、暂扣驾驶证以及罚款等严厉处分。

第一款规定如下:如发现有机动车未能依律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机动车实施扣押,同时向其发出投保通知,并依法处罚其依照规定应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待其依照规定补办交强险之后,应立即返还其机动车。

第二款规定如下:对于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机动车实施扣押,同时向其发出提供保险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的通知,并可处以警告或20元至200元不等的罚款。若当事人能够提供保险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则应立即返还其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没有购买社保如何赔偿

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规定为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以致对该等员工造成经济上的损害,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众所周知,为员工购买相关社保乃是员工所属企业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这一点无需过多赘述。

此外,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全额地为员工购置相应保障。若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员工自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为购置社保,由此产生的经费则应由相应的企业负担并支付给员工。

然而,自此以后,劳资双方的关系便已并非原有的单一劳动关系,转而变为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此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主张由企业补偿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非仅限于要求企业补缴所需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能按时履行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扣押措施,并处以双倍于应缴保险费用的罚款在完成补缴保费之后,方能取回被扣留的车辆对于未张贴保险标志的车辆,也将面临扣押及罚款处罚在提供或补办相关手续之后,方可领回被扣留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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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购房团购费,强制收取团购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购房团购费,强制收取团购费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什么是购房团购费, 强制收取团购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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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部分要约收购和强制收购的关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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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强制收取购房团购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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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强制收取团购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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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强制收取团购费,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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