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个人名义借款的情况下,能否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依据具体客观事实予以甄别判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因个人名义举债系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用,应被归入夫妻共同负债范畴;
然而,若借债用途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但债权人须能提供充分证据有力证明此种债务已实际投入到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在结婚前,配偶中的某一方全款购买了一处房屋,并通过按揭方式向银行贷款支付还款款项,同时期婚前就已经顺利办妥了仅为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证;
然而,在婚后的过程中,两人又共同承担了还款义务,那么在此情况下,这所房屋将被视为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在两人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对此提出分割请求。同样地,如果在结婚之前,配偶中的某一方以个人资产购入了一套房屋并申请了按揭贷款,之后在婚后的日子里,双方紧密合作偿还贷款,并且在婚后成功领取到了房产证书,那么此刻这套按揭房屋也将被视为购买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并在离婚时不予进行分割处理。在这个环节中,原因就在于房屋的获得是在婚前由购买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和按揭付款,而在婚后取得的房产证书只是为了确认婚前购屋行为的真实性,因此它并不被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涉及到个人名义借款是否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依据特定的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如果以个人名义所借之款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那么这笔款项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负债然而,如果借款的用途超越了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这笔债务将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已经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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