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聊天记录算书面证据吗
是的,目前的聊天记录被视为电子数据类别。
然而,请注意,尽管电子数据类别的证据具有高度的可信度,但它只有经过充分核实后,才能够作为判断客观事实的基础依据。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聊天记录往往被作为视听资料来处理。而在我国的证据分类标准中,视听资料被划分为间接证据范畴,即此类证据无法单独或直接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节和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聊天记录和语音能否作为借款证据
语音可以作为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之一,然而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向法庭提供声音录制的原始载体以便进行调查和验证。当事人如果想将录有音像资料的录音带或录像带作为呈堂证供,那么他们必须确保这些工具本身就是存储这些音像资料的原始载体。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需要对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为了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及可靠性,他们会向被调查者提出索要视听资料原始载体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确实如此,目前的聊天记录可以称之为电子数据类型然而需要谨记,虽然电子数据具备较高的可靠性,但是在将其用作评判客观事实依据时,仍然需要进行全面的确认和核实另外,聊天记录常常被笼统地归类为视听资料,在我国认可的证据分类体系中,它被划分为间接证据,无法单独或者直接证实案件的实际情况因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与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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