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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代理权限分为几种
代理权之授与可分为普通委任代理及特殊委任代理两种类型。
首先,普通委任代理仅限于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但不得自行处分诉讼上以及实体法上的权利;
其次,特殊委任代理则不仅限于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而且还可依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对诉讼上以及实体法上的权利进行处分,例如代替当事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协商,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委托代理是单方法律行为吗
委托代理并非仅仅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更准确地说,它是建立在被代理人所给予的委托授权基础之上的代理权利,这必然涉及到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双向协商和同意,故而可以归之为双方法律行为的范畴。在委托代理的过程中,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而被代理人的授权则构成了代理法律关系得以产生的必要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代理权限的授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划分为普通代理和特殊委任代理两种形式.在普通代理的范畴内,代理律师只能作为当事人的代表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却无权自行决定处分该诉讼所涉及的法律权益以及实体权利反之,特殊委任代理人则有资格代表当事人全权参与到所有诉讼环节中,并且可以在获得授权的前提下,自由地处理诉讼中所涉及的法律权益以及实体权利,例如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协商,甚至是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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