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父母全款买的房子归谁所有
关于婚后由公公婆婆全额购买并进行房产登记的问题,如果该房产直接载明于其儿子的名下,那么它便被视为是儿子的个人财产,而非家庭共有财产;反之,如果登记的是公公婆婆的名字,那么这栋房产就自然归属公公婆婆所有,同样也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最后,如果该房产同时登记在儿子和儿媳妇两人的名下,那么它将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明确的协议或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购置的房产是否归属共同所有,通常取决于特定情形。
首先,若未签订任何夫妻间的婚内财产协议,且所有资金皆由夫妻合资负担,那么婚后购置的房产便会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其次,若结婚后仅由某一方父母提供费用为其子女购置了房地产,并将产权登记在出资者之子女名下时,这可以被看作是对自己孩子单方面的赠予,因此这样购置的房产应被视为夫妻中的一方单独所有。当然,若是双方存在特殊约定,或者至少其中一方在婚后使用其个人财产购买房地产,并将产权登记在本人姓名之下,同时个人财产还需要承担后续的抵押贷款,此种情况也应当视为夫妻中的一方单独所有。
再者,若在夫妻合法婚姻持续期间所购置的房屋,夫妻二人均未做过明晰的书面约定,无论房产证上只有哪一方的姓名,均理所当然地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婆全额购买房屋以及产权登记的相关事宜,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如果产权直接登记在儿子的名下,那么这将被视为他的个人财产,而非家庭共有的财产反之,如果产权登记在公婆的名下,那么该房产就属于他们所有,同样也不属于家庭共有的范畴然而,如果房产同时登记在儿子和儿媳的名下,那么它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有其他的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进行购房登记时,必须要慎重考虑,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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