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公去世继母是监护人吗
关于这一问题,法律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然而,根据普遍看法,当父母离异后选择再婚,且继父或继母承担起了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顾责任时,便可以由此取得后者的监护人资格,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定监护人”。简而言之,即便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主要由生父母及继父母共同负担,但只要继父母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像这样的情况下,继母就具备了成为监护人并享有监护权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老公去世外债,看破是否负连带责任
倘若尊夫不幸辞世,针对他生前未偿清的债务问题,我们有如下解决方案供您参考:
首先,对于那些涉及到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借款,这些负债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因此,对于这类债务,在尊夫离世后,您作为他的合法配偶,有义务与他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如果尊夫生前所欠下的债务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是由于他个人的原因导致的,那么这笔债务将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尊夫已经离世,但仍需以其遗产来偿还该笔债务。
然而,若遗产不足以抵消全部债务,则超出部分无需再行偿还,除非您愿意主动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针对父母在离婚之后再次步入婚姻殿堂这一情况,继父母能否获得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问题,虽然在现行法律制度中尚未有明文规定,但是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若继父母能够对子女承担起全面的生活照料之责,那么就可以被视为具有了监护人的资格。即便在此过程中,生父母也积极参与到孩子的抚养之中,只要继父母在其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那么他们就符合成为监护人所需的各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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