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应在哪里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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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占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受害人可在被告人所在地或犯罪地任选一法院起诉。若侵占行为跨多区,受害人可自由选择其中一地提起诉讼。
侵占罪应在哪里起诉

一、侵占罪应在哪里起诉

侵占罪是一种必须由受害者亲自提出刑事指控才能进行审理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刑事自诉案件。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对于此类刑事自诉案件,应该向被告人身处之地或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因此,当侵占罪案发后,受害人有权利选择在被告人身处之地或者侵占行为实际发生的地点之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侵占行为涉及到多个地区,那么受害人则有权在这些地区中任意选取一个作为其诉讼的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应当如何告知对方

关于侵占罪的审理程序,实行告知才处理的方式。也就是说,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侵占罪案件时,通常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仅当被害人启动诉讼程序并提出告诉后,司法机关方能正式展开对侵占罪行径的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在面对侵占罪告诉问题时,我们需要关注如下几个要点:

首先,告知的当事人。普遍来看,侵占罪的告知人应当为被害人。

然而,若由于受到强制或威胁等原因导致被害人无法行使告知权,那么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亦具有法定告知义务

其次,告知的适格对象。被害人应该向何种机构或人员进行侵占罪的告知?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对于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益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享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报案或控告的权利。对于此类报案、控告、举报,上述三个司法机关均应予以受理。如发现不属自身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则应将相关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处理。无论被害人选择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中的任意一家司法机关进行告知,都应视为已完成告知程序。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这一类犯罪案件在我国属于刑事自诉的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作为被害人的您可以在被告人所在地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地区的任意一家法院提出控告和申诉。当涉及到跨区域的侵占行为时,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灵活选择在多个地区中任何一个地方对其发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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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应该看情况,一般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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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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