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一种必须由受害者亲自提出刑事指控才能进行审理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刑事自诉案件。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对于此类刑事自诉案件,应该向被告人身处之地或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因此,当侵占罪案发后,受害人有权利选择在被告人身处之地或者侵占行为实际发生的地点之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侵占行为涉及到多个地区,那么受害人则有权在这些地区中任意选取一个作为其诉讼的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应当如何告知对方
关于侵占罪的审理程序,实行告知才处理的方式。也就是说,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侵占罪案件时,通常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仅当被害人启动诉讼程序并提出告诉后,司法机关方能正式展开对侵占罪行径的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在面对侵占罪告诉问题时,我们需要关注如下几个要点:
首先,告知的当事人。普遍来看,侵占罪的告知人应当为被害人。
然而,若由于受到强制或威胁等原因导致被害人无法行使告知权,那么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亦具有法定告知义务。
其次,告知的适格对象。被害人应该向何种机构或人员进行侵占罪的告知?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对于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益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享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报案或控告的权利。对于此类报案、控告、举报,上述三个司法机关均应予以受理。如发现不属自身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则应将相关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处理。无论被害人选择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中的任意一家司法机关进行告知,都应视为已完成告知程序。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这一类犯罪案件在我国属于刑事自诉的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作为被害人的您可以在被告人所在地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地区的任意一家法院提出控告和申诉。当涉及到跨区域的侵占行为时,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灵活选择在多个地区中任何一个地方对其发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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