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属于非法采矿罪的范畴。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严格规定,触犯此罪行的涉案人员将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罚,同时被处以罚金甚至单独适用罚金的严厉惩罚。然而,若非法采矿的行为人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列举的特定情况,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又或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哺乳期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再者就是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且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这些情况下,他们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因此,对于非法采矿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要结合具体的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非法采矿要什么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可以将其大体分为以人民检察院为代表的公诉案件和由受害者直接自行起诉的自诉案件。前者,即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追责的诉讼请求。而后者,即自诉案件,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受害者亲自或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请审判。
在公诉案件中,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提供,而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才具有类似于原告的法律地位,需要承担起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收集及证明责任。如若无法提供充分之证据支持自己的立场或者所提供的证据未能得到法庭认可,那么该自诉人便不得不面临撤诉的结果。刑法程序法中有明文规定,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均可视为证据。这些证据可具体细化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实物证据,
(2)书写物件,
(3)证人口头证词,
(4)被害人口述,
(5)犯人的口供与辩护说明,
(6)鉴定评估报告,
(7)现场勘察、检验、识别、侦查处探试记录,
以及(8)影像、录音与数字化数据资料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条款,非法采矿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同时还会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载明的特定情形范畴内,包括可能判处较轻刑罚、身患严重疾病、怀孕等情况,犯罪嫌疑人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则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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