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凡在犯罪之后自动到公安部门投案且全面坦白自身所犯下的罪行称之为自首。对于自首者,执法机关可视情况给予宽大处理或适当减轻刑罚。若犯罪分子没有符合自首条件,然而他能真诚地交代自己的罪行,亦可考虑给予较轻处罚。因此,若是盗窃罪犯有意愿自首,应积极主动地向司法机关投案,同时详细交代其盗窃行为。倘若司法机关已掌握相关犯罪证据,犯罪分子应勇于承认并全力配合调查工作;反之,若司法机关尚未掌握证据,犯罪分子则应主动坦白自身罪行。通过自首这一途径,犯罪分子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盗窃罪犯再犯盗窃罪怎么处理
关于惯犯再度实施盗窃罪行时,法庭将依据犯罪主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程度及累犯前科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如若惯犯累犯次数较多,可能将承受更为严格的刑事制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于累犯者,应给予从重处罚。这主要是由于在法律视角下,累犯行为彰显出犯罪分子的再犯可能性,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更为严重的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自首包含着这样一种含义:主要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能够主动地投案到司法机关接受审查和拘押,并且还能如实陈述有关自身所有罪行的具体情况。这类行为有助于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宽大处理或者减轻刑事惩罚等机会。即便是尚未满足自首所需的全部条件,但只要犯罪嫌疑人真心实意地交代了所有罪行,仍然有可能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对于那些从事盗窃犯罪活动的人员来说,他们应当尽早主动地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详细阐述自己所犯下的盗窃行为。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相关证据,那么犯罪嫌疑人应该全力以赴地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而如果司法机关目前尚未掌握足够充分的证据材料,那么犯罪嫌疑人更要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总而言之,自首无疑是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处罚的一个非常关键且有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