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制度的运用范围涵盖了那些预计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能被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同时还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孕妇或是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所谓“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自身所犯下的犯罪事实,并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尽管这一行为可能会对法院对他们刑罚的判决产生影响,但是它并不是决定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唯一因素。取保候审的决定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是否满足上述法条中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因此,虽然认罪认罚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取保候审的决定,但它却是量刑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一项重要因素。至于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则需要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体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法条中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即便他们并未认罪认罚,仍然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反之,若是他们不符合这些条件,即便是已经认罪认罚,也未必能得到取保候审的批准。总而言之,认罪认罚与取保候审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联,能否获得取保候审需视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认罪认罚还会批捕吗
确实如此。然而,在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法院将依照速裁程序展开后续工作。通常,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且诚实地陈述自身所犯之罪行,同时对相关指控犯罪事实没有任何争议,自愿认可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意见,并达成签署具结书共识的案件,根据该制度可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国刑法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原则是适用那些预计被判处较轻刑罚或者并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这其中也包括了诸如患有重大疾病、怀孕等特殊人群。尽管认罪认罚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它并非是决定是否给予取保候审的唯一标准。取保候审的资格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即便犯罪嫌疑人并未认罪认罚,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仍然可以提出申请;然而,如果不符合条件,即便是已经认罪认罚,也难以获得批准。因此,认罪认罚与取保候审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联性,取保候审的决策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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