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共同贪污罪范畴内的从犯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扮演着次要或辅助性的角色。对于此类情节轻微者,应予适当从轻、减轻惩罚亦或予以释放处理。具体的量刑需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涵盖的因素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从犯参与程度的深浅、违法所得的金额数量以及犯罪嫌疑人在事发后的悔过表现等等。法院在裁决案件时将全面权衡上述各个方面的情况,据此裁决对从犯的相应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共同贪污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对于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定义,我国现有的司法解释尚未进行确切界定。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以及贪污罪的明确法规,基于此我们得以给出如下对于贪污罪共同犯罪的科学诠释:两位具备特殊身份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员工,借助其职业地位上的优势,又或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没有公职人员身份但与之具有共谋犯意的其他人,利用国家公务人员的职位便利,通过侵吞、盗窃、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公共财产,且在数量上达到了一定规模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对于共同贪污罪行中的从犯,他们在整个共同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通常是次要的或者是辅助性的。针对那些情节较为轻微的从犯,应该给予适度的从宽、减轻惩处甚至于考虑释放处理的判决结果。然而,关于具体的量刑标准,则需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其中涉及到的关键要素包括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从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非法获取的财产数额以及犯罪嫌疑人在事件发生之后的悔悟态度等多个方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将会全方位地衡量上述所有因素并结合案件事实,最后依法判决被告从犯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