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参与诈骗活动的从犯,必须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来决定如何进行刑事处理,对此可以参照并适用主犯所应承担的相应刑罚标准做出适当的从宽、减轻或不予处罚。具体处理方式如下:如涉及金额数量较大的情况,应将从犯与主谋等罪犯一视同仁,在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甚至于管制同时并处或单独处罚金的基准下,为从犯制定适宜的从宽、减轻或不予处罚方案。在涉及诈骗团伙共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发挥次要或辅助性作用的成员将被认定为诈骗罪的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未遂能取保候审吗
在诈骗未遂的情况下,可按照与诈骗既遂类似的标准,适度减轻或从轻处罚。若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当事人有权提出相关申请。以下为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几种具体情形: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具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怀孕期或者哺乳期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仍未审结完毕,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于涉足诈骗活动中的次要罪犯,必须依照他们在协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关键程度,决定采取怎样的刑事措施。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参照并适用于主要罪犯应当承受的相关刑法标准,从而对其予以恰当的减轻、从轻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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