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对于被指控犯有可能面临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之附加刑法律责任的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存在可能被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严厉刑罚,且若采取担保措施便可避免对社会产生潜在危害的情况下,均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而所谓“案底”,也就是犯罪记录,它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时产生影响。举例来说,倘若某人曾有过案底,但在满足了上述取保候审的其他所有条件,如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相对轻微且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潜在危害的前提下,他仍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需视具体案件情况及司法机构的判断为准。因此,虽然有案底并不代表着绝对无法申请取保候审,但仍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有案底能申请取保候审吗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前科并非取保候审的绝对禁忌条件,关键在于该前科是否构成累犯之性质。累犯是被法律明文禁止适用取保候审制度的。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采取自伤或自残等方式逃避司法机关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和犯有严重暴力罪行及其他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皆不可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则的明确规定,即使涉案人员或者被告曾经有过犯罪行为,只要他们所可能面临的刑罚程度较轻,并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能够有效地避免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那么他们仍然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则需要视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裁定结果而定。简单来说,尽管有犯罪前科并不是申请取保候审的绝对性阻碍因素,但关键还是要看案件的具体分析和司法部门的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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