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案底的情况下,其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这便取决于他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条所确立的取保候审的标准与条件。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有特定情形出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依法决定给予取保候审:
(1)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处罚;
(2)至于那些预计将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若通过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导致社会安全存在潜在威胁,他们也同样具备获取取保候审的资格;
(3)针对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婴幼儿母亲这些特殊群体,只要经合理评估后认为此类人员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那么他们亦可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的审批;
(4)当被告人的羁押期届满,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最终完结,为保障法律程序的有序进行,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有案底的人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倘若涉案人员曾有案底且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抑或是身患重疾难以痊愈、生活无法自理,甚至是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那么对于这些符合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对社会产生潜在危险等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均可被予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逮捕与拘留等候审查法规的完善与否,需要根据涉案人/被告方的实际情形来考量。考虑因素需涵盖以下几点:其可能会受到相对较轻刑法的制裁(如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等);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可能对社会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重大罪犯;以及其本身患有严重性疾病或者具有特定身份条件(例如孕期妇女及正在哺乳的母亲等)同时经过客观的评估无法产生对社会的潜在危害者,以及那些在拘留期已满但相关法律程序尚未结束的案件。所有这些审批过程都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并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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