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明文规定,要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犯罪行为,必须采取暴力手段、威胁手段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或对女性进行侮辱。若无确凿证据证实存在以上所述行为,则无法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名。因此,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是无法对任何人进行定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没有证据的案件怎么处理
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该案件可进行补侦工作以寻求真相关信息和证据。
然而若证据已经足够,阐明涉事人并未触犯法律法规,则应转由公安部门进行合法处理。相反地,若相关证据表明涉事者已构成犯罪,则此案将被将相关可靠证据转交至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并辨别起诉与否。倘若在确实努力收集的情况下仍无法获取的关键证据,则进行不起诉处理为最终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要被认定构成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犯罪者,必得采取暴力方式、威胁手段抑或是其他强制性的手段对他人进行猥亵行径,又或者是针对女性进行侮辱行为才可以。倘若并无确凿无误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存在上述所提到的行为,那么便不能够正式成立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罪名。因此,在缺乏充足证据的前提之下,我们是无法对任何个人进行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