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交通意外逃逸保险不赔吗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需按照法定保险责任条款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具体而言,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机动车驾驶人员选择逃离现场,那么保险公司将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若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并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因抢救费用过高而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时,则需要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垫付被侵权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必要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二、交通意外有人伤可以认全责吗
在机动车驾驶过程中,如遇交通事故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需遵守相关规定,依法交由交通管理部门对责任进行明确判定。在责任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赔偿项目主要涵盖了诸多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出行费用等等,这些费用都应是为了治疗病人和促进其身体恢复而产生的合理需求;
同时还包括了因为事故导致的误工损失,即事故对方因无法正常工作而损失的薪资收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类交通事故的特殊情况下,若责任人选择逃离现场并导致责任归属无法确认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然而,如果肇事车辆的身份不详或者该车并未购买交强险,再或者是因为救治伤者所需的医疗费用超出了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额度,那么相关的人身伤害赔偿款项便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承担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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