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主要涵盖了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等三种情况,以及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对其执行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风险发生的前提下,也可采用该项措施进行处理。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所对应的刑罚范围颇为宽泛,从轻微的违法行为直至严重的盗窃罪行,均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处罚。因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及盗窃罪名,并且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任一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且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情形,便可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盗窃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吗
对于遭窃导致经济损失的情况,当事人无法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用。
根据我国国家法律规定,自然人成为下列任一具有人格属性资格的权利所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索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3)人格尊严权以及人身自由权等。
此外,若行为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对他人的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进行恶意侵害,受害者可依据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诉求也应得到法院的正式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款细则,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主要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法的情况,与此同时也涵盖了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特定案件。鉴于盗窃罪的刑罚幅度广阔,涵盖了从轻微到严重等各种情况,因此如果涉嫌盗窃犯罪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例如预计的刑期较短且不会带来任何重大的社会风险,或者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特殊情形,那么他们就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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