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所谓的取保候审仅适用于那些尚未受到法律宣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这些人经过审判并确定有罪后,就意味着他们已经完成了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自然也就不再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因此,对于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人员,是不应该再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已判刑还可以取保候审吗
被判处刑罚之后,当事人便无法再申请获得取保候审。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申请可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三个重要阶段提出,即在案件尚未完全办结之际申请。
然而,仅限于犯罪嫌疑人方可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含义在于将涉案人员先行释放,等待法院对其是否构成犯罪进行最终裁决。当判决结果公布后,该名人士已不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范畴,而应被视为罪犯或犯人,因此不再适用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措施仅适用于那些尚处于未被法庭宣判刑期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一旦这些人士经由审判并确认其有罪之后,即视为他们已经成功完成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自然也便失去了满足取保候审之相关条件及需求的资格。因此,针对已经获得法院判决有罪者,我们不应再继续实施取保候审此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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