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是金融性资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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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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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长期股权投资不属于金融资产。企业金融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利息、债券、股票、基金及衍生资产等,但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因其本质和特征独特。
长期股权投资是金融性资产吗

一、长期股权投资是金融性资产吗

长期股权投资并不属于金融资产类别。企业金融资产的构成要素中主要涵盖了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以及各类衍生金融资产等多个方面,然而却未将长期股权投资纳入其中,原因主要在于该项资产的本质属性与独特特征所致。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方在进行该项投资时无需承担印花税的缴纳义务,

然而,作为被投资企业,则必须履行缴纳义务。关于“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由政府管理机构依法登记注册的动产与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涉及的书据;以及由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产生的书据。针对被投资企业的情形,其实际收到的资本数额需按照“营业账簿”这一应税凭证进行贴花处理。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长期股权投资是金融性资产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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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是金融资产吗?
企业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及衍生金融资产等,但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其性质和特地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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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是金融资产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长期股权投资是金融资产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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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性融资的主要方式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性融资的主要方式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性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一丶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这一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把股权质押作为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保证条件,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以往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通过不动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过多的实物资产进行抵押,各地政府为帮助这些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提出利用企业股权质押进行融资。
股权质押融资,使“静态”股权资产转化为“动态”资产,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困难。但也面临多种因素的制约,一是政策引导不足,没有权威性的指导文件做保障;二是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的缺失,导致无法依托市场形成有效的股权定价机制,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估造成一定困难。三是银行参与不足,发放银行贷款的积极性不高。
股权质押融资的前提是托管。通过这一平台,设立一套由托管机构、企业、银行三方成功对接的有效机制,打造甄别企业信用情况和股权质地的评价体系,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股权交易市场,使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权折价受偿,以达到化解债权人风险和实现质押人融资的目的。
二丶股权交易增值融资
企业的发展演变,主要分为家族式企业、家族控股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和私募股权投资四个阶段,每一个发展阶段都围绕着资本的流动与增值。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溢价出让部分股权来吸纳资本、吸引人才,推动企业进一步扩张发展。 比如一家企业,成立之初实行的是家族式,由出资人直接管理企业,并参加生产劳动。但是,由于排斥家族以外的社会资本和人才,企业在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难以继续做大做强。如果经营者将企业资本折成若干股份,把一小部分出让给其他资本持有者。一方面,把受让股权的中小股东的资本集中起来,使其分别持有一定的股份并各自承担有限风险;另一方面,确保家族控股,以法人财产权的形式和法人代表的身份支配中小股东的资本去做大企业而又不承担这些资本的风险,通过吸纳外来资本和人才,发展成为家族控股式企业。
三、股权增资扩股融资
增资扩股也称股权增量融资,是权益性融资的一种形式,是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前常用的融资方式。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企业的增资扩股可以分为外源增资扩股和内源增资扩股。外源增资扩股是以私募方式进行,通过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行业资源的整合。内源增资扩股是通过原有股东加大投资,使股东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或者发生一定的改变,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四、私募股权融资
私募股权融资(PE),是相对于股票公开发行而言,以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通过定向引入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投资者,使公司增加新的股东获得新的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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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属于金融资产?
企业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及衍生金融资产等,但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其性质和特地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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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需要交印花税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投资方无需缴纳印花税。接受投资的单位的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以后年度,应以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的金额与已贴花的两项资金总额作比较,合计金额增加的,就增加部分按适用税率万分之五计算贴花。  
一、定义: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二、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简答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其后续计量的账务处理不同。
1、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权益法下,

1)投资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应按照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中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还需承担的投资损失,应将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应收款”等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除按照以上步骤已确认的损失外,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的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处理。

3)投资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这里所讲的“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4)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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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融资能否进行股权投资?
银行融资不能进行股权投资,银行一般情况下是从事一些中间方面的业务的,但是更不存在着股权投资。主要的业务是集中在存款和贷款方面的。当然银行的股权指的主要是上市的银行等公司,普通老百姓可以购买银行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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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是什么
需要纳税。需要缴纳2种税,分别是:1、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为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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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不同之处
1、融得的标的物不同
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融资融券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融得的资金再买股票就增强了多方力量,融券则增强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资融券是一种即可做多也做空的双刃剑。
2、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
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股票质押融资,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当然,针对具体的融资主体,国家对其融得资金的用途会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通常必须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一定条件下加快了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与资本市场联系更紧密,股票质押融资可能既涉及资本市场,也直接涉及实体经济。另外,与股票质押融资有个相类似的概念是股权质押融资,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提供担保以融通资金。
3、担保物不同
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都是对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担保物。股票质押融资,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因此担保物不可能再用现金,它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证券融资基金以及公司债券等。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
4、资金融出主体不同
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主体与融资融券有明显区别。融资融券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例如,在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专业化模式下,融出资金的中介有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但最终的资金融出方通常是银行。我国采取的运作模式则规定资金融出的直接主体是证券公司,即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证券向客户融资融券;同时,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的制度。
5、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不同
一般而言,融资融券相比股票质押融资而言,风险可控程度更高。由于融资融券所获得的资金或证券都有专门的账户记录,因此监控其市值变化、测算风险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证金相对都是比较容易的。并且,融资融券的杠杆比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在市场整体风险不大时可适当放大杠杆比例,反之则可收紧。股票质押融资实质是质押贷款,其资金用途虽然可能会有限制,但监控难度显然大得多,当股票市值下跌时,借款债权的风险就随之增加。
6、产品属性不同
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规则和合约细节上,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安排或规定。股票质押融资则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
7、对机构融资者的影响不同
就个人融资者而言,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购买股票,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两者对机构融资者的影响就不一样了。例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融资融券拓宽了业务收入渠道,是一个基于创新产品的盈利增长点,而股票质押融资对于券商来说盈利能力没有改变,融来的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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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经营活动中投入公司资金的性质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在经营活动中投入公司资金的性质判定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在经营活动中投入公司资金的性质认定
【案情】
某物流公司系王某、刘某、肖某、丁某、张某五人于2008年1月发起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五人各占20%股权,王某为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先后注资35万余元至公司账户,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出纳向王某出具了相应收款收据,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后某物流公司因经营不善,全体股东决定对公司清算后予以解散。在清算过程中,王某提出自己向公司注资的35万余元属公司向自己的借款,但其余股东认为此35万余元系王某投入公司的投资款,现公司亏损,这35万余元的投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
【分歧】
对于王某在经营活动中投入公司的35万余元资金性质应认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虽先后注资35万余元至公司账户,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但公司只是向其出具了收款收据,而非借条。由此可知,王某投入公司的35万余元应认定为其个人对公司的投资款,王某应对上述款项的损益情况承担风险。
第二种意见认为,认定王某投入公司的35万余元为其个人投资款与我国公司法规定不符,上述款项应认定为公司向王某的借款。
【评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投入的所谓后续投资款,在法律意义上应理解为公司法规定的新增注册资本。但在上述纠纷中,某物流公司的全体股东并未就公司增资扩股形成决议,相关工商登记也未发生变更,故无论根据股东意思自治还是工商部门的股东股权登记状况,王某投入公司的35万余元均不应认定为后续投资款。虽然某物流公司向王某出具的只是收款收据,而非借条,但根据我国民法理论确立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对王某投入公司的35万余元资金的性质应认定为公司的借款,在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应当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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