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条文,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三方执法机构在执行刑事诉讼程序期间,根据法定程序及规范要求,促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其自身行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以确保他们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不会逃脱侦查与审判,随时接受传唤并保证出庭应诉的一项法律强制措施。
然而,关于取保候审的最短期限原则上未有法律规定,但最长的有效期则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为可能接受管制、拘役抑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处罚;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惩罚,而采取取保候审又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性;
此外,如果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办理完毕,且需要继续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等待审理结果等等情形均可实施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身体疾病适的规定有哪些
首先是患有严重的传染病,其次则包括反复发作且不适合接受刑罚处罚的各类精神疾病;
再次就是具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病症、消化系统病症以及神经系统疾病及其损伤;
然后则是在血液系统疾病上达到严峻程度;
最后是重大器官损伤以及术后并发症,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经过规范化治疗后仍不见明显改善等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是第几条”,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