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什么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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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身意外保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因突发事件导致的死亡,涵盖身故赔付; 二、因严重伤害造成的残疾,提供残疾赔付; 三、事故后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疗给付; 四、因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支付停工保险金。这些保障内容旨在全面保护个人在面对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什么范围

一、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什么范围

人身意外保障范畴,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

1.因突发事件所引发的死亡责任范围,包括在该情况下产生的身故赔付;

2.对于严重损害所带来的残疾责任范围,包括提供相应的残疾赔付;

3.针对事故发生后的医疗费用责任范围,包括提供必要的医疗给付;

4.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无法正常工作时,提供相应的停工保险金等。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

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险种类别。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

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仅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应当确定为医疗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条件是什么

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条件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这次保险事故必须满足外部因素这一条件,即保险人必须因为外部原因而发生事故;

其次,该事故必须符合突发性的特征,即事故的形成时间非常短暂且没有明显的过程,例如落水、触电、跌倒等事故;

第三,被保险人在该次事故中并未提前有所预知,例如飞机失事等情况,尽管其他类型的事故可以通过预估和预防来防止其发生,但是由于某些无法抗拒的力量或依法承担的责任而导致的事故,同样也应该被列入事故的范畴之内,例如船舶起火,人员被迫跳海逃生的事件;

同时,这个事故并非因为疾病引起;

最后,此事故必须对被保险人的身体造成了实际的伤害,并且这种伤害必须是意外伤害的直接结果,也就是说,伤害的物体必须与被保险人的身体属于同一个组成部分,并且伤害的事实必须得到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本人或者投保人为其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什么范围”,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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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意外伤害范围2024
1、非本意的(预料外的、非故意的事故导致的伤害,如飞机坠毁,而自杀就不属于意外);2、突发的(发生时间快而短,来不及避免,如被歹徒袭击);3、外因造成的(身体受到伤害是由身体以外的原因造成的);4、非疾病的(不是因为疾病引发的身体伤害,疾病是人体机能弱化的结果,属于正常生命现象,不属于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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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故意伤害罪属于犯罪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哪些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法律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人身损害的赔偿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那么,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财产损害中,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要全部赔偿。在人身损害中,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过,人身损害赔偿是按照确定的赔偿项目进行的,因此区分人身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实际意义。

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值得研究的是,诉讼费用的支出是为恢复权利的必要支出,应当计算在全部赔偿的项目当中。

四,全部赔偿所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
2、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
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规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

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赔偿。

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其他方式赔偿,而不是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

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确认财产赔偿规则,就是明确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都必须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从这一规则出发,处理一切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都必须公平、合理,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受害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恰好是能够填补实际损害,不能赔偿不足,也不能使之不当得利。同时,判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与其造成的损害相适应,不能让其负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3、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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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什么范围
人身意外保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因突发事件导致的死亡,涵盖身故赔付;二、因严重伤害造成的残疾,提供残疾赔付;三、事故后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疗给付;四、因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支付停工保险金。这些保障内容旨在全面保护个人在面对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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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什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其它物资查勘定损 (1)市政和道路交通设施在定损中按损坏物的制作费用及当地市政、路政、交管部门的赔偿标准核定。 (2)房屋建筑:了解房屋结构、材料、损失状况,然后确定维修方案,最后请当地建筑施工单位或公估公司对损坏部分及维修方案进行预算,确定最低修复费用。 (3)农田庄稼:在青苗期按青苗费用加上一定的补贴即可,成熟期的庄稼可按当地同类农作物平均产量测算定损。 (4)家畜、牲畜:牲畜受伤以治疗为主,受伤后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凭畜牧部门证明或协商折价赔偿。 (5)车上货物及其它货品:应根据不同的物品分别定损,对一些精密仪器、家电、高档物品等应核实具体的数量、规格、生产厂,可向市场或生产厂了解物品价格。另外对于车上货物还应取得运单、装箱单、发票,核对装载货物情况、防止虚报损失。 二、财产损害赔偿方式 1、财产损失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 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实物赔偿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内药物过敏算不算理赔范围之内
[律师回复]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您好、注射药物;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被保险人妊娠、流产: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被保险人因下列行为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不属于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以吉祥人生全年综合保障计划为例,则要根据具体产品的条款而定;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在人身意外险理赔案件中;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而律图网全年综合意外101保障计划-幸福版的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责任免除内容有很多,具体包含被保险人的哪些行为、分娩、疾病、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跳伞、攀岩,它的责任免除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的下列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摔跤、武术比赛;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私自服用、涂用、药物过敏、中暑、外科手术;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猝死;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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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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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人身意外伤害赔偿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人身意外伤害赔偿范围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标准
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 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8、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按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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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其它物资查勘定损
(1)市政和道路交通设施在定损中按损坏物的制作费用及当地市政、路政、交管部门的赔偿标准核定。
(2)房屋建筑:了解房屋结构、材料、损失状况,然后确定维修方案,最后请当地建筑施工单位或公估公司对损坏部分及维修方案进行预算,确定最低修复费用。
(3)农田庄稼:在青苗期按青苗费用加上一定的补贴即可,成熟期的庄稼可按当地同类农作物平均产量测算定损。
(4)家畜、牲畜:牲畜受伤以治疗为主,受伤后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凭畜牧部门证明或协商折价赔偿。
(5)车上货物及其它货品:应根据不同的物品分别定损,对一些精密仪器、家电、高档物品等应核实具体的数量、规格、生产厂,可向市场或生产厂了解物品价格。另外对于车上货物还应取得运单、装箱单、发票,核对装载货物情况、防止虚报损失。
二、财产损害赔偿方式
1、财产损失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
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实物赔偿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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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哪些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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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云南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云南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如下:
第一条、意外伤害:
1、突发急性病身故、意外身故或残疾、意外烧伤按照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2、身故处理费用: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地丧葬费标准赔偿。因民族、宗教等特殊原因,被保险人身故后确需全尸遣返而发生的遗体储藏费、包机等费用也可包括在内。
第二条、因意外伤害治疗发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如下项目:
1、治疗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治疗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输氧费。
2、检查费:指治疗期阿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检查、检验、化验(包括试剂费)和摄片费用。
3、手术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手术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材料费。
4、药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5、护理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等级护理费。
6、床位费:指治疗期问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病床住院床位置。
7、输血材料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附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血液制品费用。包括全血浆、红细胞悬液、单采血小板、浓缩白细胞、浓缩血小板、洗涤红细胞。
8、院外专家会诊费:指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同意并邀请外院专家进行会诊的费用。
9、其他合且必要的费用。
第三条、因以外伤害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如下项目:
1、交通费:指为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用车费用。
2、误工费:指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在的医疗补充保险金额×0.5%/天的标准和被保险人的十级住院天数给付误工费。
3、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三天(不含三天)以上或死亡,其一名随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亲友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其中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200元,交通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随行未成年人或长着的送返费用: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3天(不含三天)以上或死亡,其随行未成年的人或长者因无法照料确需送返远距住地而发生的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条第三项。
5、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被保险人重伤或身故,2明旅行社人员(境内)或1名旅行社人员(境外)和1名医护人员(境外、视被保险人受伤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前往)的食宿、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条第三项。
6、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指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原有行程被迫延迟而需指出的额外的食宿、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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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给自己买了一份意外保险,当时也有签订的保险合同,请问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意外险保障作用: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保险。
意外保险主要因素 :
外来
所谓外来的,指伤害的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比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使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
突发
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职业病,与突发偶然形成身体的伤害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
非本意
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过限速标准的速度驾驶导致的身体伤害。对于这种完全可以预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
非疾病
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
以上四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对认定伤害保险事故时必须同时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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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赔偿范围
要分情况确定:1、遭受人身损害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2、因伤致残的,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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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调查婚外情支出的费用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吗
[律师回复] 夫妻一方调查婚外情支出的费用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吗
不属于。
案情总结:
离婚损害赔偿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对因受配偶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配偶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救济,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
一、案情简介
赵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何某风闻赵某与某公司一女员工同居生子,询问之下,赵某并不认账。但夫妻为此争吵不断。何某一气之下与某调查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调查合同》,委托该调查事务所为其调查赵某与某公司女员工具有婚外情的证据,该调查事务所承诺届时提供包括视听资料及赵某非婚生子出生证明等资料。
委托调查合同还约定,委托人何某于合同签订时预付3000元调查费,待完成调查后再视委托事务完成情况支付后续费用3000元。签约后,该调查事务所如期完成了上述委托事项,何某亦支付了6000元并拿到了收据。
2007年3月,何某以赵某为被告诉至,向法庭提交了其为取得赵某与他人婚外同居生子的证据而支付的6000元调查费收据作为物质损害赔偿的证据。请求判令:
1、准予原、被告离婚;
2、原告的个人财物归原告所有;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00000元;
4、由被告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及相关调查费6000元。
二、裁判情况
一审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何某、赵某婚后夫妻感情淡漠,赵某不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与他人同居生子,已对何某造成严重的感情伤害。现何某要求与赵某离婚,经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准予离婚。
对何某要求赵某承担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双方的离婚系因赵某的过错所致,作为无过错方的何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何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20000元。关于何某提出为调查赵某与他人婚外同居生子的证据而支付的6000元调查费,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故判决: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原告的个人财物(清单略)归原告所有;
三、夫妻共同财产40万元,原告250000元,被告150000元;
四、被告向原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受诉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何某感情破裂,应当支持何某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赵某与某公司女员工具有婚外情的事实也已经审理查明,对作为无过错方的何某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对何某要求赵某赔偿损失的请求中是否应当包括上述调查费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赔偿损失的请求中应当包括上述调查费。
主要理由:《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因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离婚损害赔偿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要求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也就是因离婚导致的物质损失,本案中该物质损失包含何某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支出的案件受理费、调查费等合理开支,应由败诉的赵某承担。
虽然《民法通则》《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关法律对由败诉方承担包括调查费等诉讼费用的规定亦可以参照。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规定“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均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等等。
据此,由过错方承担无过错方所支出的相应费用,符合过错责任的原则,也有利于保障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赔偿损失的请求中不应当包括上述调查费。
主要理由:一是离婚损害赔偿意在弥补过错配偶违法行为对无过错配偶在婚姻关系中所受的损害,通过赔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经济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同时通过抚慰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在某种程度上使其获得心理上的平衡。对无过错配偶来说,离婚损害可能还有离婚本身所致的损失,如基于夫妻身份关系的扶养请求权的丧失、基于夫妻财产关系所产生利益的损失等。
但在《婚姻法》及现行司法解释中,离婚损害的范围并不是指因离婚而对一方配偶造成的损害,而是指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对无过错配偶方的损害。离婚的经济损失与离婚损害赔偿存有差别,通常情况下,对财产权的侵害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可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方式予以救济。
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影响到婚姻关系的存续,这可以是何某提出离婚和主张损害赔偿的理由。从表面看该调查费用似可认为是何某在这个婚姻关系解除过程中所遭受的间接的物质损失,但调查费等必要支出的费用显然不是为了弥补其精神的损害,也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应受赔偿的财产损失的范围。如果是合法合理的必要支出,也只是一种诉讼成本的补偿,而不是对离婚关系中侵权行为的赔偿或惩罚,因此,该费用并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二是该委托调查合同的内容有悖法律,调查事务所私自采用跟踪、盯梢、、偷录等手段收集证据的调查行为侵犯到何某丈夫赵某的隐私权,对赵某的人身权利造成伤害,运用这种刺探他人隐私的非法调查手段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公民的私生活不得非法干涉,法律保护隐私权的目的是保护公民个人生活的安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只允许不构成非法证据的私人录音和录像作为证据,而基于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精神所应体现的社会价值及观念,对以侵犯他人人身安全、自由、隐私等合法权益的方式所取得证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
(六)项规定,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均属于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该调查事务所采取的偷窥、、窃听的调查方式和出卖他人隐私谋利的行为,会影响到他人的私生活。“第三者”主观上也许并不知晓自己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婚姻关系,该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违法调查行为均有可能使当事人、“第三者”或其他人成为被侵权人。
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使用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取得证据,如在他人住宅内进行秘密录相、窃听他人谈话并作记录等方式取得的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将造成相对方合法权益的损害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妨害社会的正常秩序。
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个人的隐私,这种隐私是当事人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私生活信息。隐私权受到限制应由法律规定,权利人不公开的所有隐私,只要没有法定限制的事由就应当保护,无论道德还是其他法律义务的违反均不能成为限制隐私权的事由。
婚外性行为是对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的违反,配偶一方以有婚外性行为的另一方违背忠实义务而诉求离婚是正当合理的,但该行为主体的隐私并不因为其行为违背法律和道德准则、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受法律保护。否则会出现“以暴治暴”、以一种违法行为来制止另一种违法行为的现象,付出牺牲安定的社会秩序和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代价。
楼房外墙漏是否属于物业维修范围?
[律师回复]
一、住宅阳台外墙属于维修基金范围内的。依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之房屋本体:
1、拆换加固受损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恢复承载能力。
2、整体修缮户外墙面、顶棚、踢脚线、外檐、雨篷抹灰层或块料面层。整体修缮公共部位 楼地面面层。
3、玻璃幕墙整体灌注结构胶,更换变形铝合金框架、损坏玻璃。(铝塑板墙面参照执行)
4、户外走廊通道、楼梯间、门厅、地下室门窗整体修换。住宅阳台外墙属于外墙面的一部分,所以是属于维修基金使用的一部分的。
二、维修基金(cd)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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