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得以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其情节微小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被视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根据国家颁布的特赦令可以免除其刑罚的情况;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但因未告知或撤回告知而无法进行诉讼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危险驾驶致人死亡定什么罪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导致人员不幸身亡并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时,便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此类行为将依法依规依据所涉及到的人员伤亡情况以及财产损失程度来量刑。
倘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条例,因疏忽大意引发严重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若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选择逃避责任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那些因为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罪犯,其刑期将被定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危险驾驶致人死亡如何争取免于起诉”,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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