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过程中造成过失致人死亡判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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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应判非法拘禁罪。拘禁方式包括捆绑、阻塞口鼻等,若造成受害者死亡,将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拘禁中殴打、侮辱,或致重伤,将面临更严厉刑罚。重伤指拘禁导致受害人健康严重受损或自残。
非法拘禁过程中造成过失致人死亡判什么罪

一、非法拘禁过程中造成过失致人死亡判什么罪

非法拘禁行为导致受害者不幸丧生的,应依法被判以非法拘禁罪。这种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采用诸如捆绑过紧、物品堵塞口鼻等手段,或者通过其他任何形式来非法禁锢他人的个人自由。而当非法拘禁行为造成受害者死亡时,法律将对此类案件予以严厉惩罚,给予当事人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言的"致人死亡",特指在犯罪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拘禁方式过于紧密、使用障碍物阻塞口鼻导致受害人无法呼吸进而引发窒息,或者在拘禁期间受害人因自身原因自杀身亡的情况。

此外,对于非法拘禁行为的其他加重情节,例如存在殴打、侮辱等恶劣行径的,也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这里的"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犯罪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或侮辱性行为,如殴打、游街示众等。

最后,如果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导致受害人重伤的,则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拘禁方式过于紧密、长期监禁、施加虐待等因素,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或者在拘禁期间,受害人因为无法承受压力,选择自我伤害或自残,从而使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过程中索要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若以非法手段将他人囚禁,并在之后要求对方支付钱财,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惩罚。

如在此过程中还存在诸如殴打、侮辱之类恶劣行径,就应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对此行为进行从重处理。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发生转变,由原本的非法拘禁演变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那么他的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绑架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法拘禁过程中造成过失致人死亡判什么罪”,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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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涉嫌非法传销,不知道相关的规定是什么,请问一下传销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
[律师回复] )行为人对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在主观上出于过失
  因该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了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2对于结果加重犯,中外刑法学者存在诸多争议,广义说认为,结果加重犯包括以下类型:基本犯是故意,加重结果也是故意(故意+故意);基本犯是故意,加重结果是过失(故意+过失);基本犯是过失,加重结果是故意(过失+故意);基本犯是过失,加重结果也是过失(过失+过失)。狭义说认为,结果加重犯只有基本犯是故意,加重结果是过失这一种类型。3从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结果加重犯主要包括广义说的第一种类型和第二种类型,即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必须出于故意或过失。4
  在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如出于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因此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在主观上必须出于过失。
  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亦称无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到,就说明行为人疏忽大意了,所以说行为人负有预见危害结果的义务,这种预见义务要么来源于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特定要求,要么来源于法律行为或先行行为。非法拘禁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非法拘禁期间,行为人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致使行为人实际上负有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的特定义务,该义务是由行为人先前的非法拘禁行为引起的。所以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行为人应当考虑到被害人具有发生人身危险性(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或死亡)的可能性。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不宜单纯采用主观说或客观说,而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和行为人主观能力综合来判断(即应同时考虑主观说和客观说),比如在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因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或脑血栓而死亡,在判断行为人有无过失时,就要考虑行为人是普通人,还是具有一定医学知识的人,现有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患有此类疾病,如果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患有此类疾病,即使作为普通人,也应该知道被害人随时有生命危险,因此行为人主观上就存在过失。再比如在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自杀身亡,在判断行为人有无过失时,就要具体分析案情,如果被害人曾有自杀行为而被制止,或者被害人声称要自杀,或者被害人有可能导致自杀的异常举动(比如购买自缢用的绳索)等,则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
  (二)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与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上重大而又敏感的话题,也是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无数中外学者对此倾注了大量的热情与精力,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但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至今在许多问题上仍存在意见分歧。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的联系,并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1它只是研究犯罪犯罪客观要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不是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它包括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素的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就是狭义的危害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仅指危害行为与狭义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所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标尺,这个标尺告诉我们哪些损害事实是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哪些损害事实是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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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配药致人死亡为什么有些是非法行医罪,有些过失致人死亡罪
[律师回复] 非法行医罪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非法行医罪的客观特征有多种表现,但其中一种危害结果是造成就诊人员伤亡,这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后果有相同之处。在刑法修订以前,由于中国刑法没有规定非法行医罪,对于非法行医行为一般按照后四罪定罪处罚。因此,在实践当法行医罪与上述四罪很容易混淆,特别是对于没有固定场所,不经常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尤其难以认定。那么非法行医罪和后四罪有何区别呢它们区别主要表现为:
(1)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后四罪所侵犯的客体仅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发生在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过程中,而后四罪的发生一般都不在医疗活动的过程中。
(3)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四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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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会造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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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亲戚因为和别人发生了冲突,结果把人给杀死了,请问大家,如何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谢谢
[律师回复]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本法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
  本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情节一并予以惩治。所以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治罪。本法另有规定的,如:本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条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条规矩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一般言之,本法特别规定的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均较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同或为大,因此,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上说,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体现出对特殊犯罪的相同的或为重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并于本法第5条所明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且有利于预防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重:
1、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第
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第
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了该种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杀人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杀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
  
3、不作为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4、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又将尸体误为活人加以“杀害”以灭口的行为,不应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而应对行为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 (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结果时的刑事责任的确定
  本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因此,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几点: 分清各过失行为人的责任大小。由于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因此,也就无所谓主犯、从犯,对于几个过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应查明各过失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据此确定确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各自的责任。确定各过失行为人的责任,必须遵循两条原则:其
一,部分责任则。因为各过失行为人的行为相互作用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因此,不能要求某个过失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每个过失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之和,必须同所造成的他人死亡结果的刑事责任相对应,因此每个过失行为人只能承担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部分责任。其
二,作用分担原则。从客观实际出发,各过失行为人在对他人死亡结果所起的作用上,不会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必然存在对危害结果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由于过失犯罪中不存在主犯、从犯问题,所以,认定各过失行为人作用谁大谁小就成了正确确定其刑事责任的关键。司法人员必须根拥有关案件事实,客观地加以认定,才能做到罪责自负,罚当其罪。
 
(五)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故意杀人行为转化的问题
  
1、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客观上被害人已经达到无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由于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过失行为而负有紧急抢救的义务,如果及时进行抢救,虽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行为人故意逃避抢救义务,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均发生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自己只认为被害人受了重伤并因怕被害人事后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实施杀害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后面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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