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行政法领域中的行政案件时,其法定的管辖权认定方式如下所述:对于一般的行政案件而言,应当交由最初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与裁判;而针对已经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亦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然而,若需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对跨区域管辖的问题进行裁定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二、行政案件怎么诉讼
在行政诉讼领域,类似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原则,同样适用“不告不理”的模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并不会主动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而是必须要等到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相关权益人提出诉讼请求之后,才会依法展开审理工作。因此,可以说,提起诉讼是行政诉讼得以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案件怎么指定管辖”,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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