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能双方和解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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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的和解取决于三个关键要素: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及损害程度低,受害人自愿无惩罚意愿,且得到公众认可。若被告真诚悔过,采取补救措施如赔偿和道歉,并获得受害人自愿和解,则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达成和解的基础。
故意伤害罪能双方和解吗

一、故意伤害罪能双方和解吗

在决定故意伤害罪是否可以达成和解时,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关键因素:

首先,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且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较轻;

其次,受害人自愿表示愿意和解,并无惩罚罪犯之愿望;

最后,需得到广大公众的认可方可进行和解。若被告能够真心悔过,并且已采取补救措施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以赢得受害人人情,那么如果受害人也出于自愿选择与被告和解,则双方当事人便可达成和解协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故意伤害罪能走简易程序

1.对于那些依法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等较轻刑罚的公诉案件,只要事实清晰明了且证据充足,那么无论是否经由人民检察院建议还是得到其认可,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此举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司法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共同制定的规则。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以下两类案件,它们仍然需要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按普通程序审理,或者人民检察院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2.在这些案件中,包括但不限于侮辱、诽谤案,如果情节严重到足以危及社会秩序或者影响国家利益,则不应视为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同样涵盖在内的还有诸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必须由公民自行提起诉讼的特定类型案件。

3.

此外,如果被害人已经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指控,那么他们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判定涉嫌故意伤害轻伤)、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的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这些案件,也是属于刑法分则第

四、五章规定中的轻微刑事案件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故意伤害罪能双方和解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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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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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怎么和解
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真诚认错并补偿受害者以求原谅,且受害者表示宽容和双方自愿和解时,可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对于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虽不能直接撤案,但可通过取得谅解实现和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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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双方打架都是伤害,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双方打架,双方都受伤的,互相承担责任。事件的起因及双方受伤程序,是分担责任的主要依据。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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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身份受害人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双重身份受害人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张某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其要求吴某某按照每天500元的标准赔偿其误工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张某的误工费只能参照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再者,张某的工作并非不可替代,他完全可以雇佣收割机驾驶员代替其作业。由张某按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雇佣驾驶员的报酬,是比较合情合理的。而张某支付给雇佣驾驶员的报酬即是张某实际减少的收入。具体到本案而言,张某因伤所受直接损失为自己不能驾驶需雇用驾驶员而直接发生的损失,而作为经营者的损失则是可以避免的。
综上,张某的误工费应当参照当地收割机驾驶员或与其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案情】
2008年5月31日,凤阳县临淮镇张某驾驶其所有的联合收割机到同镇的吴村收割小麦。正在吴村进行小麦收割的吴某认为张某抢了其生意,便到张某的联合收割机前阻止张某作业。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吴某遂向张某头部打了几拳,致张某面部软组织损伤,左眼顿挫伤。张某当天被送到县
第一医院住院治疗,6月12日出院,共住院13天,花去医疗费225
7.24元。张某与吴某就民事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向提讼,要求吴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750.74元。其中,张某的误工费是按收割机所有者日经营收入500元一天计算。吴某辩称,张某的误工费不应按一天500元计算,应按收割机驾驶员工资计算。
【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对张某的误工费赔偿标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小麦收割期间住院疗伤,其误工费应当按照张某在这一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张某主张其收割小麦的收入是平均每天500元,并已提供证据证明。故可按每天500元计算张某的误工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误工费应按照雇佣收割机驾驶员的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张某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张某因住院疗伤不能进行小麦收割工作,但其完全可以雇佣收割机驾驶员代替其工作。张某支付给雇佣驾驶员的工资即是张某实际减少的收入。
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判决吴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3150.24元。
【评析】
本案中张某既是收割机所有者也是收割机驾驶员,张某主张按作为收割机所有者日收入计算误工费,而吴某认为应按驾驶员计算误工费,这也是本案原被告最大的争议焦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张某虽然是农民,但他从事小麦收割经营活动。而该经营活动的收入虽然不固定,但客观上高于专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收入。如果按照当地农民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张某的误工费,显然有失公平。张某主张的其收割小麦的收入是平均每天500元的事实,是其正常经营状态下的事实。但是在小麦收割期间,还有因下雨地湿及张某使用的收割机出现机械故障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收割机作业的可能。因此,张某在小麦收割期间的收入并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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