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钱收据谁开
关于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之收据的开具单位,相关法律条款并无明文作出硬性要求。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是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公安机关或是国家安全机关履行上述职责,在依法收取了当事人所交付的保证金之后,便会向其开具相应的收据,以方便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对保证金的缴纳状况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钱怎么这么慢
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如下规定,且未出现违规行为,此时如未能获得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及反映情况: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区或县级行政区域;
其次,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再次,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务必按时到案;
最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证人的作证过程产生干扰。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的钱收据谁开”,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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