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值得强调的是,实施刑事拘留并不代表被拘留者必定涉及刑事犯罪。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刑事侦查强制性手段,在侦查过程中或侦查工作完成之后,若侦查机关认为被拘留者不构成犯罪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便可依法决定撤销案件;而在将案件移交至公诉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后,若公诉机关亦认为被拘留者不构成犯罪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则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若案件最终进入诉讼程序,经由审判环节,法庭若认为被拘留者不构成犯罪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也可依法宣告其无罪或免除其刑事责任。
此外,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后,如认为有必要对其实施逮捕,应在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
同时,人民检察院也需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拘留期限等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限加上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时限,即拘留期限为三天加七天,共计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是刑事制裁吗
刑事拘留并非广义上的刑事处罚。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构针对犯罪嫌疑人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其主要目的在于阻止进一步犯罪行为的发生,防范潜在罪犯逃逸以及防止他们自残自杀等行为。
然而,刑事处罚则是指个人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需接受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惩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拘留是刑事手段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