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否实现了同案同判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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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同案同判”指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各级法院应保持裁判尺度一致。盗窃罪的惩治力度依据财物价值、犯罪情节等评估,但法律未直接规定此原则。实施需依案件实际和法律综合判断。理论上应追求“同案同判”,但实际操作受法官裁量权、证据、法律解释等影响。
盗窃罪是否实现了同案同判

一、盗窃罪是否实现了同案同判

“同案同判”系指在处理同一起犯罪事实的案件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应确保其裁判尺度保持一致性的原则。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盗窃罪的惩治力度主要依据被盗财物价值、犯罪情节等诸多因素进行衡量与评估,然而,此款法律法规并未直接明确规定类似于“同案同判”的原则。因此,能否真正实施“同案同判”将取决于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及判决过程,由各级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与决策。若有两起或多起涉及盗窃罪的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高度的一致性或者相似性,从理论角度来看,我们理应追求“同案同判”,以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及其统一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会受到法官自由裁量权、证据证明力、法律解释等众多因素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是否实施缓刑

关于盗窃罪的适用缓刑问题及所需满足的缓刑条件,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对那些被判处在拘役或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程度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他们正好符合如下几个重要的缓刑条件,那么将被允许宣告缓刑。

当然,对于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孕妇以及已经75岁以上的老年人,也应该给予缓刑的待遇。

这些条件包括:

(一)犯罪行为的情节相对轻微;

(二)有明显的悔过之意;

(三)没有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

(四)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盗窃数额较大的情况,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而对于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至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并且可能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盗窃罪是否实现了同案同判”,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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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有差别的。
1、被教唆的人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
教唆犯作为共同犯罪犯的一种,其成立的基本前提就是被教唆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根据我国刑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只有对此范围内的未成年人进行教唆,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教唆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被教唆的人本身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行为的人,是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对其进行教唆,不是共同犯罪,因此教唆者也不成其为教唆犯,不属于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调整范围。
如果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这种非教唆犯的教唆者,我们似乎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问题是,社会生活中这种现象比比皆是,如教唆幼儿在商场门口偷窃,利用小孩的年幼无知让其投毒,并且这种行为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与教唆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未成年人犯罪相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刑法严厉惩罚后者而放纵前者是不合逻辑的,因此我们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怎么追究
在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危害行为的情况下,教唆者没有直接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因此不符合基本犯罪构成同时刑法总则对其又未作任何规定,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无从谈起。对于这种既非直接实行犯又非共犯的的教唆者,应当如何定性呢
应当定性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方式来实现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具备的意志,缺乏辨别能力,其在教唆下实施的危害行为是教唆行为的当然延长和必然结果,他实际上只是充当了教唆者的犯罪工具而教唆者正是利用这种有生命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工具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特征,据此我们可以将其定性为间接正犯。如果教唆者主观上认为该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而对其加以唆使,实质上是将他人视若工具进行犯罪的故意在这种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足以诱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行为,应当是间接正犯。
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应当按照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即首先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出是主犯还是从犯,然后结合未成年人的实行行为对其定罪量刑,在此基础上,应从重处罚。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尚且应当从重处罚而教唆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对其毒害更深,因此也必须从重处罚,才能实现立法精神的协调一致。这在我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六款也有所体现,该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其中便蕴涵着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和间接正犯从重处罚的价值观。
四、对于未成年人所实行的行为虽然超过其主观设定,但只要仍在其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的范围内,就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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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盗窃犯罪案件客观方面需证明的事实
盗窃犯罪案件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犯罪案件客观方面需证明的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否为秘密窃取。秘密窃取是指盗窃行为人采取隐秘的、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察觉的方法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危害结果是否达到法定的要求。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另外,有些盗窃案件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有些盗窃案件虽达到数额较大,但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犯罪处理。

三,盗窃罪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所采取的盗窃方式。
3、盗窃犯罪客体方面需证明的事实
盗窃犯罪客体方面需证明的事实是盗窃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多数盗窃案件侵犯了以上四种权益,但有时只侵犯一种或几种权益也构成盗窃罪。例如将别人所有的房屋秘密出租并获取租金,就侵犯了他人的收益权,若收取租金的数额较大则构成盗窃罪。盗窃的财产一般是动产,有时也可以是不动产上面的附属物,如楼房的窗子、门子等。盗窃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较少。盗窃的财产既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能源、电信码号资源、技术成果等,例如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可以构成盗窃罪。另外,窃取的财产既可以是合法占有的,也可以是非法占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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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户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二、入户盗窃行为如何认定对于“入户盗窃”的定义,笔者认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入户盗窃”应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最高人民在《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盗窃罪作出了一定的修改,其中明确规定,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如今对于入户盗窃的行为是构成了盗窃罪的,并且此时不计算盗窃的次数与盗窃财物的多少。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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