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属于劣迹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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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非劣迹。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劣迹指服刑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重罪。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确保配合调查及庭审,与劣迹无必然联系。因此,取保候审不被视为劣迹。
取保候审属于劣迹吗

一、取保候审属于劣迹吗

关于取保候审能否被视为劣迹问题,这需要厘清两者间的区别。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明确规定,所谓“劣迹”,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完或得到赦免后的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进而构成累犯的情节。相比之下,“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进程及庭审过程,而它与是否构成劣迹并无必然联系。故此可以得出结论,取保候审本身无法被视作是一种劣迹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取保候审属于行罚吗

取保候审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刑事处罚或行政惩罚手段,其本质上是一种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适用于独立执行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

或者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且需要哺乳幼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形式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同时尽可能确保案件审理能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属于劣迹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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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了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要求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应该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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