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属于劣迹吗
关于取保候审能否被视为劣迹问题,这需要厘清两者间的区别。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明确规定,所谓“劣迹”,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完或得到赦免后的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进而构成累犯的情节。相比之下,“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进程及庭审过程,而它与是否构成劣迹并无必然联系。故此可以得出结论,取保候审本身无法被视作是一种劣迹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取保候审属于行罚吗
取保候审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刑事处罚或行政惩罚手段,其本质上是一种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适用于独立执行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
或者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且需要哺乳幼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形式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同时尽可能确保案件审理能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属于劣迹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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