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抢劫罪加重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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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抢劫犯罪严重程度应明确界定:一、入户抢劫,即潜入私人住所行抢;二、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针对乘客及司售人员;三、抢劫银行或金融机构,包括暴力抢夺其经营资金、有价证券等。这些行为均属严重犯罪。
如何判断抢劫罪加重

一、如何判断抢劫罪加重

抢劫犯罪之严重程度应依据以下标准予以明确界定:

首先,是所谓的“入户抢劫”,这是指潜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绝的住所内实施抢劫的行径;

其次,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此类犯罪主要发生在正在运载乘客的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之上,针对的对象包括乘客、司售人员以及乘务人员;

最后,是“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这是指通过暴力手段抢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及客户资金等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如何判断抢劫和抢夺罪

首先,这两种犯罪在涉及的对象上有所区别。

抢劫罪所侵害的是多元且复杂的客体,既包括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涵盖了公民个人人身权益的保护。

然而,抢夺罪则仅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一唯一的客体。

其次,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抢劫罪采用的是暴力、恐吓等手段来获取他人财产,其获取的财物数量并无明确限制;

而抢夺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则是公开地夺取他人财物,并且其所夺取的财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

再者,对于犯罪的结果要求,抢劫罪并不对所获取的财物数额有任何要求;

但是,抢夺罪却需要抢夺的财物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最后,在主观意图的表达上,抢劫罪的行为人通常是希望或计划用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强制手段让受害者失去财物,他们期望在受害者无法抵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获得财物;

而抢夺罪的行为人则是基于突然取得财物的意图进行犯罪,他们希望通过趁受害者疏忽大意时获得财物,而非通过武力威胁迫使受害者失去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判断抢劫罪加重”,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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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入户抢劫的这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形。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银行,包括国家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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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以上就是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加重处罚情形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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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以上就是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加重处罚情形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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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加重犯多次抢劫如何理解所谓“多次抢劫”,一般指在不同的时间实施抢劫3次以上(含3次)。问题在于,多次抢劫是否要求各次抢劫行为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是要求每一次都构成犯罪还是要求一次以上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既遂是否包括构成连续犯的场合时间上是否有限制是否要求在不同的地点或针对不同对象立法者将“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节之一,主要是基于多次实施抢劫行为的人主观恶性较大,而非侧重于考虑多次抢劫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多次抢劫的构成,并不要求每一次抢劫行为都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认为多次情节显著轻微的抢劫行为可以认为构成抢劫罪,甚至认为构成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的构成,必须以符合基本构成为基础,一个连刑法分则各具体罪基本构成都不符合的行为,只能认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更谈不上是某个罪的加重犯。抢劫罪基本构成中并没有如盗窃罪一般,规定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多次一般抢劫行为,可以构成抢劫罪。因此,不能将多次情节显著轻微的抢劫行为作抢劫罪认定,更不能认为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如校园里时常发生的“清钱”行为,即学生之间以强欺弱采用轻微暴力或胁迫夺取少量财物的行为,往往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并不造成实际的伤害,涉案财物数额也很小,主体上又是未成年人,在情节上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关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规定。对于这样的案件,尽管在形式上符合“多次抢劫”的规定,若按照抢劫罪情节加重犯认定,不仅与抢劫罪的构成不符,也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因此,我们认为,认定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多次抢劫”,虽不要求各次抢劫行为都构成犯罪,但须至少有一次以上(含1次)在社会危害性上达到犯罪的程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至于在犯罪停止形态上,则不应作特别要求。因为,无论犯罪行为停止于既遂、未遂或中止形态,都无碍于客观上“多次抢劫”的构成和行为人主观上抢劫故意的持久性。
二、连续犯多次抢劫的认定在连续犯问题上,我们认为,“多次抢劫”应当排除连续犯的场合。如前所述,刑法对于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主要是出于对犯罪人主观恶性的考虑。而连续犯是出于一个故意而连续实施的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行为,不能体现行为人抢劫故意的持久性。关于多次抢劫是指在多长时间内抢劫3次以上,通常认为,“只要是在追诉时效内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劫行为,都应当予以计算,作为抢劫的次数。”我们认为,在权威司法解释出台以前,这种解释还是可以维持的。有人认为,司法解释对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解释为1年以内入室盗窃或扒窃3次以上,因此,根据入罪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可以参照该解释,将抢劫罪中的多次抢劫的时间也限制为1年以内。问题在于,多次盗窃在盗窃罪中是一个定罪情节,而多次抢劫在抢劫罪中却是量刑情节,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至于多次抢劫的地点和对象,我们认为不应限制为不同的地点或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的多次抢劫。实践中存在犯罪人将抢劫地点总选择在同一地点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对象上也有可能犯罪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碰巧抢劫的对象为同一个被害人。而且,即便多次抢劫地点或者对象同一,也无损于多次抢劫行为所体现出的行为人抢劫故意的持久性和顽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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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抢劫罪加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犯罪地点,如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目标对象,如银行或军用物资;犯罪次数与金额,多次或巨额抢劫;后果严重性,致人重伤或死亡;以及犯罪手段,如使用暴力、威胁、冒充军警或持枪。综合分析这些因素,可判定是否构成加重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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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加重情节如何认定,抢劫罪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抢劫罪加重情节怎么认定,抢劫罪怎么处罚
关于抢劫罪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相关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根据该解释第3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在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根据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根据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公交车上抢劫的行为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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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加重情节怎么判定,抢劫罪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对于抢劫罪加重情节怎么判定,抢劫罪怎么处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罪加重情节怎么认定,抢劫罪怎么处罚
关于抢劫罪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相关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根据该解释第3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在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根据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根据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公交车上抢劫的行为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罪加重情节如何判定,抢劫会判死刑吗
[律师回复] 抢劫罪加重情节如何认定,抢劫会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抢劫罪加重情节如何认定 关于抢劫罪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相关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二、抢劫会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情形一般多考虑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 在抢劫过程中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 同时具备上述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 抢劫金融机构的。 4、 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抢劫军用物资,严 重减弱战斗力的。 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 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 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3、 虽有八种情节之 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4、 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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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抢劫罪加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犯罪地点,如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目标对象,如银行或军用物资;犯罪次数与金额,多次或巨额抢劫;后果严重性,致人重伤或死亡;以及犯罪手段,如使用暴力、威胁、冒充军警或持枪。综合分析这些因素,可判定是否构成加重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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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加重犯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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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加重犯多次抢劫如何理解所谓“多次抢劫”,一般指在不同的时间实施抢劫3次以上(含3次)。问题在于,多次抢劫是否要求各次抢劫行为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是要求每一次都构成犯罪还是要求一次以上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既遂是否包括构成连续犯的场合时间上是否有限制是否要求在不同的地点或针对不同对象立法者将“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节之一,主要是基于多次实施抢劫行为的人主观恶性较大,而非侧重于考虑多次抢劫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多次抢劫的构成,并不要求每一次抢劫行为都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认为多次情节显著轻微的抢劫行为可以认为构成抢劫罪,甚至认为构成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的构成,必须以符合基本构成为基础,一个连刑法分则各具体罪基本构成都不符合的行为,只能认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更谈不上是某个罪的加重犯。抢劫罪基本构成中并没有如盗窃罪一般,规定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多次一般抢劫行为,可以构成抢劫罪。因此,不能将多次情节显著轻微的抢劫行为作抢劫罪认定,更不能认为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如校园里时常发生的“清钱”行为,即学生之间以强欺弱采用轻微暴力或胁迫夺取少量财物的行为,往往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并不造成实际的伤害,涉案财物数额也很小,主体上又是未成年人,在情节上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关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规定。对于这样的案件,尽管在形式上符合“多次抢劫”的规定,若按照抢劫罪情节加重犯认定,不仅与抢劫罪的构成不符,也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因此,我们认为,认定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多次抢劫”,虽不要求各次抢劫行为都构成犯罪,但须至少有一次以上(含1次)在社会危害性上达到犯罪的程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至于在犯罪停止形态上,则不应作特别要求。因为,无论犯罪行为停止于既遂、未遂或中止形态,都无碍于客观上“多次抢劫”的构成和行为人主观上抢劫故意的持久性。
二、连续犯多次抢劫的认定在连续犯问题上,我们认为,“多次抢劫”应当排除连续犯的场合。如前所述,刑法对于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主要是出于对犯罪人主观恶性的考虑。而连续犯是出于一个故意而连续实施的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行为,不能体现行为人抢劫故意的持久性。关于多次抢劫是指在多长时间内抢劫3次以上,通常认为,“只要是在追诉时效内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劫行为,都应当予以计算,作为抢劫的次数。”我们认为,在权威司法解释出台以前,这种解释还是可以维持的。有人认为,司法解释对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解释为1年以内入室盗窃或扒窃3次以上,因此,根据入罪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可以参照该解释,将抢劫罪中的多次抢劫的时间也限制为1年以内。问题在于,多次盗窃在盗窃罪中是一个定罪情节,而多次抢劫在抢劫罪中却是量刑情节,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至于多次抢劫的地点和对象,我们认为不应限制为不同的地点或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的多次抢劫。实践中存在犯罪人将抢劫地点总选择在同一地点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对象上也有可能犯罪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碰巧抢劫的对象为同一个被害人。而且,即便多次抢劫地点或者对象同一,也无损于多次抢劫行为所体现出的行为人抢劫故意的持久性和顽固性。
抢劫罪的加重犯怎么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八种情形加重处罚的就属于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这八种加重法定刑的情节分别是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所谓“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二、结果加重犯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归责 1、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果 也就是说,加重结果应当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对该结果的发生既无故意,又无过失,或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内在归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的结果,就不应归责于行为人。只有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果,才能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 2、加重处罚的法定刑 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必须是被刑法规定有加重法定刑的结果。所谓加重法定刑是指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至少重于基本罪的法定刑,否则,就谈不上加重。
持刀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律师回复] 对于持刀抢劫是否要单独定罪要区分几种情况,抢劫罪本身就属于暴力性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携带了刀具,但没有使用,比如只是把刀放在身上,没有拿出来,或者虽然拿出来了,但只是吓唬被害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严重伤害,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会判处刑,而且还要罚款。 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了刀具对被害人进行了严重的身体伤害,比如导致被害人身体伤残,比如导致被害人流血过多死亡,比如导致被害人失去劳动能力,那么,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要在基本量刑的基础上加重处罚,甚至还可以处以无期徒刑、死刑,并且要进行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所以,持刀抢劫怎么判刑,主要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使用了刀具对被害人进行了严重伤害,持刀行为本身不会加重抢劫罪的量刑,持刀抢劫导致被害人严重身体伤害才会加重抢劫罪的量刑。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具有以下情节,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处罚: 1、入户抢劫 对“户”字的理解,是指居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侵入居民私人住宅,具有更大的危害性。相对机关、学校、宾馆、商店、工厂而言,住宅较为封闭,更容易受到侵害,且在受侵害时不容易得到援助,因而常常是盗窃、抢劫犯罪的重点目标,需要刑法予以重点保护。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营中的从事旅客运输的火车、轮船、飞机,以及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解释》把出租小汽车排斥在外,但是有争议。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之所以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抢劫对象加以规定,是因为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有特殊的意义,需要特别保护。对“金融机构”应作限制性解释,不包括其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一般性财物。抢劫正在使用的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则应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所谓“多次”,一般是指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对同一人或不同人实施抢劫三次以上。在同一地点不间断地对两人以上依次实施抢劫的,应视为一次。行为人预定计划要连续抢劫数户人家,虽然符合连续犯的概念,但计算次数时,抢劫一户人家应视为一次,抢劫多户人家就是多次。 5、关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为劫取财物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既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故意伤害他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或故意伤害他人,也包括故意伤害致死或者其他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但不包括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的情形,对后者应以抢劫罪和故意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致人重伤、死亡”必须与行为人的抢劫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害人自伤、自杀身亡的不应包括在内。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冒充现役军人、武警官兵、公安人员、司法警察等身份,或者有此种身份的军警人员冒充另一种军警人员的身份实施抢劫行为。冒充与自己身份相同的高级职务人员,如士兵冒充军官,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冒充”。冒充的手段无特定要求,行为人可以穿制服冒充,或者持假证件冒充,均无不可。 7、持枪抢劫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是指《枪支管理法》规定的各种枪支,即以火药或者压缩液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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