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侵占罪这一概念,其具体构成要素如下所述:
首先,从行为主体来看,本罪适用于普通公众,也就是年满16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在客观方面,涉及行为人对他人财产进行非法占据、使用、受益或者处分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且这类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了犯罪标准,也就是说,财产的数额至少是较大程度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明确知晓这是他人的财物但仍然故意寻求非法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规定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由于某种原因而使行为人取得了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如受托保管、拾得他人物品等。“拒不退还”,是指行为人明确表示不归还或者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归还。
二、受到非法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1、意图非法获取他人寄托在自身保管中的财产、失去记忆或掩埋之财物,将此据为己有,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拒绝归还;
2、必须经过适当、善良、合法的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控制权。
该行为必须构成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且拒绝返还。
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将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视为自己的财物,以所有者自居,擅自进行处置、使用和收益;
3、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应当将他人财物退还却拒绝退还,例如财物所有人明确要求返还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有权,行为人对此视若无睹,明确表示不予归还。
或者虽然表示愿意归还,但之后又擅自处理导致实际上无法返还。
或者携带财物离开原居住地而拒绝归还。
或者已经非法处理后却拒绝收回或者赔偿的情况,均应予以立案调查。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受到非法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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