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人不能干啥坏事
首先,在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下,被保释人士不得擅自离开现居住地所在的市或县区域;
其次,若其地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系方式发生任何变更情况,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迅速告知执行机构;
再者,被保释人士不得有销毁、编制虚假证词等行为,同时严禁与其他人员串通协同作案;
最后,被保释人士需积极配合执行机构的传唤,并确保能够随时接受传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取保候审人不能去哪里工作
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员在工作方面是否受到特定限制的问题,并无明确规定。
然而,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条款,例如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定期向司法机关汇报个人动态、不能毁坏证据或者对证人进行妨碍等。倘若某项具体工作内容可能导致上述情形的发生,那么这样的工作或许将不再被准许。举例来说,若某个工作职位要求频繁的外出差旅或者无法确保随时待命,那么这便可能构成潜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人不能干啥坏事”,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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