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权在于地方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裁量。在通常情况下,若犯罪情节较轻且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或者嫌疑犯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时,检察机关有权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然而,这一决定的具体标准仍须遵循当地的司法惯例和实际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所谓“不予起诉”并非代表被告人无罪释放,而仅仅表明其行为未达到需要通过公诉程序追究责任的严重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东莞危险驾驶罪实刑情况包括哪些
在刑法体系中,危险驾驶罪涉及以下四类主要犯罪行为:
相互竞逐行驶、酒后驾车、严重超负荷行驶以及违法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等。
其中,
1.相互竞逐行驶指在道路上实施互相追赶行驶的威胁交通安全的行为,可能由单个人或多个人共同参与,情节严重者将被视为犯罪;
2.酒后驾车则是指在饮酒后,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一定标准后,仍继续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醉驾的酒精含量需达到每百毫升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为80毫克以上;
3.严重超负荷行驶则是指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出额定乘客承载能力,即超载比例达到10%以上,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行驶,即超速比例达到50%以上;
4.违法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则是指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由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对公共安全具有极高的潜在风险,因此此类行为也被视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东莞危险驾驶罪不起诉规定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