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了年利率的百分之三十六这个上限,那么超出的部分就属于无效条款。而对于个人与个人间的借款行为,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要支付利息的,则其所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能违背国家为规范借款利率所设定的相关限制。
根据上述提及的规定,借贷无甲方所协商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百分之二十四范畴,若债权人起诉时要求债务人依照此约定的利率来支付利息,此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然而,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百分之三十六,则该约定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指出,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他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时,倘若双方所协商的利率超过相应的利率限制,即合同成立之际的一年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数值四倍之大的话,那这种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在涉及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中,倘若发生债权转移,其并不会对诉讼程序中的地域管辖权产生任何影响,仍然应由被告方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址所在法院来负责审理相关案件。
但是,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长期居住的地点并不一致时,则由其常驻地法院负责审理相关事宜。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债权转让行为需要及时告知债务方,否则这一行为将会对债务方生效力造成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利息最高多少”,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