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可以要求公安补充材料吗
在案件审查起诉环节,法院将着重审阅来自公安部门所提供之案件所有相关资料,并根据此决定是否受理该起案件的正式起诉。若在审查过程之中发现案件资料欠缺或出现其他问题,法院通常会依法要求公安部门补充相关资料。此时,您可借助自身的律师前往法院提起请求,恳请法院施压于公安部门补充所需之资料。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依据案件的特殊性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审慎权衡后决定是否需要补充相关资料以便更为全面深入地审查案情。但是,敬请特别留意,具体的法律诉讼步骤与规定可能因国家及地区特性而有所差异。因此,我们诚挚建议您咨询当地具备丰富经验的法律专家或知名律师,以获取针对您个人具体情况的最为精准且实用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审查起诉可以会见律师吗
当法院对指控进行审查提起诉讼之际,辩护人士有权利与律师见面并进行会晤。
根据我过法律明文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在拘捕中的嫌疑人和被告之间进行会面和通讯。对于其他辩护人来说,如果经过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他们同样可以在拘捕中的嫌疑人和被告之间进行会面和通讯。而辩护律师在拘捕中的嫌疑人和被告之间进行会面和通讯是合法且受保护的。其他辩护人若得到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也可在拘捕中的嫌疑人和被告之间进行会面和通讯。辩护律师只需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便可要求会见在押的嫌疑人和被告,看守所应立即安排会见,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然而,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犯,必须获得侦查机关的许可。在此类案件中,侦查机关需提前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在会见在押的嫌疑人和被告时,可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嫌疑人和被告核实相关证据。
此外,辩护律师在会见嫌疑人和被告时不会受到监听。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审查起诉可以要求公安补充材料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