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1到了10级致残标准附录A
一、在面部遭受重度创伤,导致面容显著受损,并伴随轻微表B2中二级残疾情况之一;或者全身皮肤大面积疤痕形成,占据体表面积高达90%,且影响到脊髓和四肢大关节的运动功能;又如双肘关节以上部分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再者是双下肢处于高处的位置缺失以及一条上肢也处于高处的位置缺失等等众多内容上来说明。
二、其次是器官严重缺损或变形,拥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以至需要进行特殊医疗依赖,甚至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情况下须他人照顾的情况。
三、再次是器官严重缺损或变形,具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造成特殊医疗依赖,或在日常生活中有一部分过程无法自我料理。
(1)一只手的全部肌肉瘫痪,并且力量仅有二级
(2)脑脊液泄漏合并颅底骨头的缺陷无法修复或是经过多次手术仍然无效;
(3)面部严重毁容;
(4)全身的瘢痕面积达到身体表面积的60%,已经对四肢大关节中的其中一个关节的活动功能产生了限制;
(5)面部的瘢痕或植皮达到了1/2的程度,同时还合并有轻度毁容的情况;
(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没有任何功能表现等,都是四级工伤鉴别的标准。
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
(1)不完全性的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多种情况都有所体现;
(2)全身的瘢痕面积累计达到身体表面积的50%,同时会影响到关节的活动功能;
(3)面部的瘢痕或植皮面积占面部的1/3,同时满足毁容标准之一;
(4)脊椎骨折之后遗留下大于等于30°的侧弯或者后凸畸形,还有严重的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准)等这几种类型都是五级工伤的鉴定标准。
六、如果是撕脱伤口后头皮的缺失超过1/5;如果是脊椎骨折之后遗留下来小于30°的畸形并且伴有根性神经病(以电生理检查结果显示异常);如果是单个拇指完全失去,或者连同另一只手上的非拇指二指一起被截去;
(5)一个拇指的功能完全丧失,而另一只手除了拇指之外还有两个手指的功能完全丧失等这些情况,也符合一定的工伤等级。
七、烧伤之后要是颅骨全层缺失了30cm2,或者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达到了10cm2;
(1)颈部的伤疤过于紧缩,影响到了颈部的活动;
(2)全身的伤疤面积共占了30%;
(3)面部的伤疤、异物或植皮伴有色素改变的面积占到了面部的10%以上等,也是工伤评定的一种类型。
八、双足部分肌肉瘫痪,肌力只有四级;单足部分肌肉瘫痪,肌力则是三级;
(1)脑叶切除后并没有出现功能障碍;
(2)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的情况;
(3)面部烧伤植皮的面积占到了脸部1/5的比例以上;
(4)从脸部长出来的轻度异物颜色深沉或者色素脱落的情况;
(5)的颈椎被外伤损伤,颈总,颈内动脉变得窄小,利用支架或者血管搭桥手术之后并没有出现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者轻度毁容的情况;(9)头发边缘呈现出疤痕性的秃发或者头部其他部位出现明显的斑秃,需要佩戴假发等这些情况均符合不同的工伤等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如何理解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
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当某项行为未被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时,若欲将其纳入犯罪范畴,便可借助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分析方法。具体而言,即在刑法中已将某种轻微行为明确列为犯罪的前提下,若所探讨的行为较该等轻微行为更为严重,即便刑法并无相关规定,亦应视其为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而“出罪举重以明轻”则是指在刑法并未对某项行为作出非犯罪性规定的情况下,若欲排除其犯罪性质,便可运用举重明轻的逻辑推理方式。换言之,若刑法已经明确将某种严重行为剔除在犯罪之外,那么即便所讨论的行为较该种严重行为更为轻微,也自当进一步降低其成为犯罪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理解1到了10级致残标准附录A”,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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