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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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减刑与假释的机制既有优势也有劣势。其优势在于:有助于罪犯的教育和矫正,激励罪犯积极改造,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其劣势也不容忽视:计分考核制度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性,且可能导致思维敏捷、善于掩饰的罪犯更易获得减刑或假释,而真心实意改造的罪犯可能因缺乏一技之长而得分较低。 此外,职务犯罪罪犯更易获得减刑、假释,除了其他人为因素外,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减刑假释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一、减刑假释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减刑假释的机制所带来的优势与劣势均为共生的两面性。

首先,从其益处来看:

第一,减刑及假释的初衷在于对罪犯进行教育及矫正,以期引导他们积极地反思过错并重新开始。

第二,将减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刑法典中予以明确规定,无疑会极大地激励正在服刑的罪犯积极投入改造过程,认真反省自己的罪行,从而实现自我革新,成为全新的个体。

第三,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制度中的一环,其核心目标在于推动罪犯的改造进程以及重返社会,进而达到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终极目标。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其潜在的问题:

第一,基于罪犯悔改表现的减刑、假释的主要评判依据是计分考核制度,然而,计分考核的实施者是监狱干警,他们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无论怎样细化考核标准,都无法完全消除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第二,由于教育、矫正效果需要通过具体的考核分数来衡量,这就导致了那些能够获得较高考核分数的罪犯更容易获得减刑或假释。在实际情况中,那些思维敏捷、善于掩饰、目标明确的罪犯通常能够获得较高的考核分数;而那些真心实意地投入改造,但由于缺乏一技之长且行动较为缓慢的罪犯,其考核分数往往相对较低。职务犯罪罪犯之所以更易获得减刑、假释,除了其他人为因素之外,这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减刑假释由中院哪个部门决定

假释之决定权归属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假释的操作流程与减刑程序相似,均需经由实施机构首先对中级以上级别人民法院提出假释申请,然后再由该法院予以最后裁决。关于刑事案件假释的程序规定,是为那些在刑事事件中作出犯罪行为且已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完一定期限的刑期后,若他们能够恪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态,并且再也没有对社会造成威胁的可能,那么就可以得到短暂的提前释放。具体的操作程序如下:首先,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减刑假释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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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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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亲戚在监狱里当个小官,有一个犯人和我亲戚勾搭,说什么有大病需要去监,我亲戚就吧他放了,后来被领导知道他徇私舞弊,那么问下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下面我来给大家补充一些法律知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定罪量刊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
9.
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滨职犯罪案件
  (九)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殉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二: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询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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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律师回复] 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政策以及实行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和暂予监外执行方法得到了很大发展,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在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发生司法工作人员的情况。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危害很大,不仅破坏了人民判决的严肃性,而且容易使罪犯逃避惩罚,甚至继续危害社会。因此,明确将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而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具有积极意义。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司法工作人员在徇私情,或者其他谋取私利等动机的驱动下实施的行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具体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有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以及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对其不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而是暂时放在社会由有关部门予以监管的一种措施。在认定此罪时,应当与实践中因认识错误而采取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不当的行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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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是利大于弊吗
减刑假释制度的长处在于通过教育与矫正促进犯罪者悔过自新,降低再犯率,维护社会稳定。然而,其短板在于以计分考核为主的评判标准易受权力滥用影响,且过于依赖考核分数可能导致伪装改造的囚犯更易获得减刑假释,而真诚改造但缺乏技能的囚犯则相对不利。此外,职务犯罪者因特定因素更易获得减刑假释,也加剧了制度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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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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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罪减刑假释怎么判
在裁定是否对涉嫌徇私舞弊罪的罪犯进行减刑或假释时,相关部门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比如案情的严重程度、社会的影响以及罪犯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如果案情较轻,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案情恶劣,罪犯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规定可以确保量刑公正,对那些违法犯罪的人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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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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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是明确了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比如说减刑和假释,必须是确实存在悔改的表现,这里的悔改表现表现为认真的遵守监狱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的完成劳动方面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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