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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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和闲暇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则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这一法规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各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其劳动者享有至少每周休息一天的权益。此项法律法规旨在明确劳动者的休息闲暇权利。当用人单位选择在周六或周日安排劳动者进行加班时,且未能依照相关法律给予相应补休时,则有必要向该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平常工资总额两倍的加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中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范围约束——即每日工作的总时长不可超过八个小时,而在整个星期中,工人必须完成的平均工作时长原则上不能超出四十四个小时。对于每个参与到民事主体的活动中的人员来说,无论其从事什么性质的私人性事务,都不得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必须规避任何可能损害公共秩序或者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内容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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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等事项作出约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组成的维护业主利益的机构,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关于业主大会的职责以及业主大会会议,条例在第11条以及第12条到14条作了规定。但是如果要让业主大会顺利运转,还需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同时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己组织起来行使财产权的机构,其内部的运作机制也自然应当由其自己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负责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然可以就其组成等作出决议。条例尊重业主自我管理的权利,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就上述这些事项作出规定后,就可以避免缺乏可资适用的规则。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业主大会是会议性质的决策机构。因此,业主大会的基本议事形式是召开会议,以讨论议案和表决通过会议决议的方式来行使其职权。依据条例第13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但是在何时应当召开定时会议,条例留给议事规则自行规定,这也是考虑到定期会议的召开需要依据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形,不宜由法规强行规定,也没有这个必要。从我国相当一些地方的物业管理实践看,往往规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又通常在每一年的第一季度召开。因为此时召开,便于审查批准本年度的物业管理计划及预算和前一年的物业管理决算。此外,条例仅仅规定了召开临时大会的一种情形,议事规则可以根据业主的考虑与需要增加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与要求。除了规定业主会议的召开时间之外,议事规则还可以对于会议的形式作出规定。例如,可以根据需要,规定会议形式包括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和物业使用权人派代表列席等等。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业主会议如何形成一个有效的决议是表决程序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业主大会通过决议,在工作程序上应当经过这几个阶段:
(1)提出议案;
(2)审议议案;
(3)表决通过议案;
(4)公布会议决议。因此议事规则不可避免的需要对于上述这些阶段做出具体规定。
首先,对于何人享有提案权做出规定,特别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各自的提案权规则有必要进行明确。议事规则对于如何审议议案也应做出规范,例如与会业主是否分组讨论、提案人是否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是否进行全体的讨论程序,等等。议案经审议后,会议主持机构应当如何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会议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还是其他的表决方式,形成会议决议后应当在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予以公布,这些都迫切需要议事规则给于具体的规定。  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业主的投票权也就是表决权的确定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能否形成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但是如何计算业主的投票权却是议事规则应当予以明确的。综观不同的物业管理的规定,业主表决权大致有以下计算方式:
(1)以业主所拥有的物业权利份额来计算,每份业权份额拥有一个表决权。例如,我国有的地方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业主大会表决可以采用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各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10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10平方米的,5平方米及5平方米以上的计算为一票,不足5平方米的不计票。
(2)不区分每个业主所拥有的物业份额,每个业主都享有相同的表决权。例如有的地方规定,投票权的计算按照每一户一个投票权的原则进行。  有的物业管理法规为了避免大业主享有较大的表决权,导致小业主的利益可能得不到较好的保护,还对个别业主所掌握的投票数额作出控制性明确规定:例如当任一业主的投票权占全体业主全部投票权的1/5以上时,其超过1/5部分不予计算投票权,这样可以防止少数大业主任意左右业主大会,同时也可以平衡大小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条例第16条有所涉及,但是还不够周全,也有待于议事规则作出约定。
首先,议事规则可以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人数,这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结合管理工作任务来决定;
其次议事规则还可以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的消极资格。也就是说排除某些业主担当委员,例如,可以规定担当过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并对于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业主不得出任委员等。再如,业主委员会中是否需要设有专业的财务与法律事务委员,委员会的副主任的人数以及分工等等,议事规则也都可以做出规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具体应当由议事规则约定,同时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否可以连选连任议事规则也最好加以明确。  除了上述的这些事项,议事规则还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其他事项。例如业主大会撤换和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以及条件。例如规定,经1/5以上有选举权的业主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议案,经有投票权的业主过半数同意通过,罢免决定生效。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
[律师回复]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等事项作出约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组成的维护业主利益的机构,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关于业主大会的职责以及业主大会会议,条例在第11条以及第12条到14条作了规定。但是如果要让业主大会顺利运转,还需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同时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己组织起来行使财产权的机构,其内部的运作机制也自然应当由其自己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负责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然可以就其组成等作出决议。条例尊重业主自我管理的权利,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就上述这些事项作出规定后,就可以避免缺乏可资适用的规则。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业主大会是会议性质的决策机构。因此,业主大会的基本议事形式是召开会议,以讨论议案和表决通过会议决议的方式来行使其职权。依据条例第13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但是在何时应当召开定时会议,条例留给议事规则自行规定,这也是考虑到定期会议的召开需要依据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形,不宜由法规强行规定,也没有这个必要。从我国相当一些地方的物业管理实践看,往往规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又通常在每一年的第一季度召开。因为此时召开,便于审查批准本年度的物业管理计划及预算和前一年的物业管理决算。此外,条例仅仅规定了召开临时大会的一种情形,议事规则可以根据业主的考虑与需要增加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与要求。除了规定业主会议的召开时间之外,议事规则还可以对于会议的形式作出规定。例如,可以根据需要,规定会议形式包括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和物业使用权人派代表列席等等。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业主会议如何形成一个有效的决议是表决程序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业主大会通过决议,在工作程序上应当经过这几个阶段:
(1)提出议案;
(2)审议议案;
(3)表决通过议案;
(4)公布会议决议。因此议事规则不可避免的需要对于上述这些阶段做出具体规定。
首先,对于何人享有提案权做出规定,特别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各自的提案权规则有必要进行明确。议事规则对于如何审议议案也应做出规范,例如与会业主是否分组讨论、提案人是否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是否进行全体的讨论程序,等等。议案经审议后,会议主持机构应当如何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会议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还是其他的表决方式,形成会议决议后应当在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予以公布,这些都迫切需要议事规则给于具体的规定。  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业主的投票权也就是表决权的确定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能否形成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但是如何计算业主的投票权却是议事规则应当予以明确的。综观不同的物业管理的规定,业主表决权大致有以下计算方式:
(1)以业主所拥有的物业权利份额来计算,每份业权份额拥有一个表决权。例如,我国有的地方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业主大会表决可以采用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各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10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10平方米的,5平方米及5平方米以上的计算为一票,不足5平方米的不计票。
(2)不区分每个业主所拥有的物业份额,每个业主都享有相同的表决权。例如有的地方规定,投票权的计算按照每一户一个投票权的原则进行。  有的物业管理法规为了避免大业主享有较大的表决权,导致小业主的利益可能得不到较好的保护,还对个别业主所掌握的投票数额作出控制性明确规定:例如当任一业主的投票权占全体业主全部投票权的1/5以上时,其超过1/5部分不予计算投票权,这样可以防止少数大业主任意左右业主大会,同时也可以平衡大小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条例第16条有所涉及,但是还不够周全,也有待于议事规则作出约定。
首先,议事规则可以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人数,这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结合管理工作任务来决定;
其次议事规则还可以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的消极资格。也就是说排除某些业主担当委员,例如,可以规定担当过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并对于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业主不得出任委员等。再如,业主委员会中是否需要设有专业的财务与法律事务委员,委员会的副主任的人数以及分工等等,议事规则也都可以做出规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具体应当由议事规则约定,同时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否可以连选连任议事规则也最好加以明确。  除了上述的这些事项,议事规则还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其他事项。例如业主大会撤换和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以及条件。例如规定,经1/5以上有选举权的业主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议案,经有投票权的业主过半数同意通过,罢免决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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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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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减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企业转产;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以暴力,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仍需裁减人员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减人员时。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不满六个月的: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按一年计算;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变更劳动合同后、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另供参考,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七)法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三)劳动者死亡、法规的规定;
(六)法律,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令关闭;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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