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
对于在民事法律案件中的二审程序中终局性的裁决持有异议者,他们或许有权利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进行再审。在此过程中,申请人需向法院递交详细填写的再审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人民法院应在接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已经复印好的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给另一方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对于抗诉申请而言,其提出指向的是省级以上级别(包括省级)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等级别或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具有最高权威性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无论高低各层次的人民法院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质疑;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则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业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检查并提出抗议。
需要注意的是,在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层面上,他们无权直接对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事案件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