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协议归一方所以,没进行过户属于谁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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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房产归属,在未完成过户前,产权仍属于房产证注册人。 根据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权利变动需经官方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房产若未过户且注册名未变更,原始持有人仍拥有所有权。离婚房产过户需先析产,可作为豁免契税的证明文件,之后向房屋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
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协议归一方所以,没进行过户属于谁

一、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协议归一方所以,没进行过户属于谁

关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归属问题,即使该房产在约定生效前并未完成过户,房屋产权仍会被视为系房产证注册人所有。依照我国现行严格的法律法规,不动产的权利变动、设立、转移以及灭失等行为,经过官方登记确认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反之,未经官方进行登记或存在特殊法律条款并无强制性要求登记的情况时,相关法律关系并不成立或是只具有形式上的法律效力,但需注意的是,后者仅限于特殊情况下适用。因此,只要房产尚未进行过户手续且房产证上的注册名称未发生变更,就代表原始的房产证持有人仍然对该房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为避免日后因财产归属问题而产生纷争,离婚房产过户流程首先需要进行离婚房产的析产处理,并且可以作为离婚房产过户过程中豁免缴纳契税的证明文件。当离婚房产析产工作顺利完成之后,接下来即可向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夫妻共同房产一方可以卖掉吗

根据相关规定,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有两位以上产权人姓名时,任何一位产权人均无法独自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因为根据法律法规,此种情况下需要经过所有共同拥有者书面同意后方能完成转让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涉及到房屋产权的变更,都必须取得所有共同拥有者的签字许可,哪怕该房屋属于婚姻关系中的共有财产,且产权证上并未注明另一方的名字,亦需双方均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展开办理过户等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协议归一方所以,没进行过户属于谁”,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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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奖金
参照1993年9月23日劳动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津贴、补贴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主要包括劳动收入和资本收益。具体形式除设立公司、企业、办厂以外,还有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济等多种方式,从事上述活动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如果作者的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能出版或被采用,其即仅属于一方的精神财富,尚不具备物质财富的内容,故不能请求分割。但如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然出版或被采用,由此取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该收益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一方婚前或婚后的个人财产投资后取得的收益。投资性收益凝聚的是双方或一方的体力或脑力劳动的付出,虽然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双方的付出表现方式不同,但即使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对家庭收入的贡献不可抹杀,故虽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收益应共有。这里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对“投资”的判断。我们认为,只要这种“收益”由一方或双方的劳动付出所获取,就应认为是“投资”所得。我们注意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理解不难,但这里的“孳息”我们认为应作限缩解释,比如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属于“孳息”,但租金的获取也是需要对房屋进行经营后所获,故认定为“投资性收益”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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