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和解协议书和谅解书的区别
刑事和解协议书及其相对之谅解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刑事和解协议书乃发生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他亲属等方面就民事赔偿数额问题进行深入商讨并最终取得共识的书面协定。此种协议具备法律效应,在一旦签署且完成支付后,通常情况下不可撤回或者变更;
然而,谅解书则属于在刑事诉讼程序以外,由被害者或其他亲属针对司法部门写作的一份书面声明,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故完全有可能随时撤销或者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刑事和解协议书签订地点是哪里
刑事和解协议既可在公安机关被签署,亦可在检察机关或法院这三个机构中被接纳。
同时,当事人双方亦可自行协商并在任何约定的地点签定和解协议,无论在何种场合签署此协议,都不会对其法律效力有实质性的影响。
不必拘泥于是否经过公安机关的协调,只要注意调解的结果以及相关的审批程序须提交给办案单位的负责处理人员即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和解协议书和谅解书的区别”,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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