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合同和收款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当合同签订人与收款人出现不一致的情形时,这在事实层面上属于可行的做法。关于合同的成立以及生效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有着细致入微的规定。
首先,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其成立之日起便依法具有了生效权能。换言之,合同的生效时间几乎是与合同的成立时刻同步发生的。如常见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类型便是佐证。
其次,当法律或行政法规政策要求必须办妥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方能生效的合同而言,只有经过特定程序的批准或登记方能使合同产生法律效力。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就是典型代表。
然而一般来说,这并不意味着合同签订人与收款人的身份差异会对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但在合同起草及协商过程中,需仔细研读合同条款,一旦察觉到有可能导致主体混同的行为,务必及时向合同相对方澄清收款人的真实身份、具体联系方式及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联性等事项。为了规避潜在的纷争风险,建议邀请对方开出一份明确收款人资格的证明文件,且该文件须由对方加盖公章。
此外,应妥善保管所有已付款项的相关凭证,以便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面临纠纷案件,我们能够掌握充分的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二、签订合同之日起算不算当天
在确定合同相关期限之始的时候,签约当日并不予以考虑,而是统一以签署之日的次日为起算点,这就意味着,从参与者正式签订合同时所处的那一天,并不能被视为已顺利进入到双方约定或是法定的时间段里,需要等到次日才能算是切实有效的期限起始时间。
根据于2021年正式颁布和实施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当事人选择采用书面形式建立合同关系时,自各方所有成员都进行了签署、加盖了单位公章或者进行了指纹认证的那一刻起,合同即告成立。
在签署、加盖公章或者进行指纹认证前,如其中一方已实质性地完成其主要义务并得到另一方接受的状况下,此类情形亦可视为合同已经成立。
另外,第五百零二条款明确指出,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的合同,从其正式成形的那一刻起便是有效的,除非有其他特别设定的法律规程或当事人自行达成的特别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签订合同和收款单位不一致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