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的死因谁来做鉴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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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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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现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应迅速向执法机关报案,提供充足证据,明确非法行医与死亡的因果关系。之后,填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缴纳鉴定费,并有权委托当地具有首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的医学会进行鉴定。
非法行医的死因谁来做鉴定

一、非法行医的死因谁来做鉴定

在面对非法行医造成他人死亡这一情况时,为了申请相关的鉴定,您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请务必尽快向执法机关报案并提供详尽的证据以及客观真实的事实记录,以便理清死亡事件与非法行医之间的因果关联;

其次,应当详细准确地填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并按照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鉴定费用,随后您将有权利委派医疗机构所在地区具有首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业务职能的医学会来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二、非法行医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肆意进行非法医疗活动,情节愈发严重者,将被判定为犯罪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在遭到多次强烈警告后仍猖獗从事非法行医的现象;以欺骗手段获取巨额财产收入的行为;侵犯就诊病人身体健康权益的行为等等。

对于构成了非法行医罪名的行为当事人,将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罚,并且还会受到罚金或单处罚金的严厉制裁。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到就诊患者的身体健康,那么其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度惩罚,同时还要课以罚金。

更为极端情况下,若是导致就诊病人离世,则行为人需要面对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金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法行医的死因谁来做鉴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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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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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以上人员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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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因公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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