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相关规定,对于涉及强奸罪名的案件,在进行公开审理时,被告人家属并非必需列席现场。尽管家属被允许作为旁观者参与庭审过程的一部分,但具体是否亲自出席,应由其本人及家庭成员自行选择与决定。究其原因,家属并不属于法定的诉讼参与方,故而并无法律上的义务要求他们必须出现在法庭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二、强奸罪法院开庭就是判刑吗
在涉及到强奸罪名的情况下,虽然案件已经移交至法院进行裁决,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情节轻微且危害程度较低者,若认为其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则无需对其实施刑事处罚;同样地,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那么也将不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已经启动的刑事诉讼程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强奸罪,是指违反女性意愿,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涉及到强奸罪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时,被告人的家属并非必须要出席现场。虽然家属可以作为旁听者参与到庭审过程中,但是否需要亲自出席,应该由他们自己以及家庭成员自主做出选择和决策。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家属并不属于法定的诉讼参与方,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强制性的义务要求他们必须出现在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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