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三十六条明文规定,被告人员因其触犯法律罪行给被害人带来经济损失者,除应按照法度判定刑事惩罚之外,尚应对经济损失予以法定补偿。此即意指,若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违法行为,致使被害人蒙受经济损失,则被告人理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被告人可通过退还赃款的方式来履行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所谓“退赃款”,即是指被告人将其非法获取的财产归还给受害人的行为。若被告人主动退还赃款,这通常被视为其具有悔过自新的意愿,可能会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然而,能否因退还赃款而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还须视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决而定。倘若被告人退还赃款之后,法院仍然认为其行为无法完全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那么法院仍有可能对被告人施加适当的刑事惩罚。总而言之,被告人可以通过退还赃款来履行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但是否能够因此而影响到量刑结果,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决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盗窃罪什么情况下不能定罪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乃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其针对的对象,包括了国家、集体以及私人所有的财物,通常以动产为主,但是对于能够与不动产相脱离的附着物,例如田地中的农作物、山头上的林木以及建筑楼上的窗户等等,同样可以归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范畴之内。
此外,能源资源,例如电力和煤气等,亦可纳入本罪的打击范围之中。
其次,盗窃罪所侵害的客体同样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这一概念涵盖了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乃至处分等多项权利。
然而这里所说的所有权并不仅限于合法的所有权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某些特殊财物即使存在违法性,也可能被视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盗窃违禁物品的行为,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理,无论其数量多少,均需依据情节轻重予以量刑。
同时,对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据的财物,同样可以认定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再者,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例如有价证券等。然而,对于那些只具有主观价值(如具有纪念意义的信件)或者几乎没有任何价值的物品,便无法成为我国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若盗窃行为人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窃取之后,通过出售或者交换,获取了具有实际价值的财物(相当于销赃数额),并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那么应当依法判定为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要是罪犯对他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其除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现实生活当中,罪犯可以选择将其非法所得予以返还以完成赔偿这一法定义务,这样做有可能会在定罪量刑以及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等方面被视为考虑因素之一。然而,实际上是否会从轻处罚,尚需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而定。即便罪犯已经归还了赃款,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其犯罪行为极其恶劣或者是无法完全弥补受害者的损失,那么仍然可以依法对其施加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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