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之后再行逮捕这一情形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确实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期限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而监视居住期限则不得超过六个月。若在此期间,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未曾间断,并且发现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便可继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当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之际,应立即解除相关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人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因此,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线索,抑或是原先认定的罪名无法成立,均有可能引发重新逮捕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后又犯案的怎么办
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再度触犯法律法规,则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如下处置: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书面承认错误,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要求其重新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对于情节严重者,可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监管,甚至可以依法将其逮捕。
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某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虽然不需要对其进行监禁,但是必须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被保证人不会干扰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同时保证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按时出庭参与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国严谨且完善的法制体系中,关于取保候审之后再次实施逮捕之举,亦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可超过整整12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期限则不得超过半年。在此期间,倘若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仍在持续推进,并且确实存在追究责任的必要性,那么便可以对相关嫌疑人或被告再次采取逮捕措施。然而,当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期限届满之际,应当立即解除相应的限制措施,同时向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通知。因此,假如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抑或是原先所认定的罪名无法成立,那么就有可能引发重新逮捕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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