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考验期发现漏水罪怎么处理
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发现有未曾处罚之犯罪行为时,应对该情况给予适当的法律处置:应立即取消其缓刑资格,并作出针对漏罪的判决。同时,应当将其先前所犯之罪与新发现的漏罪合并考虑,以确定最终的刑事责任及相应的刑罚。缓刑制度是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或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的行为进行全面的观察和评估,并依据其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还能判缓刑吗
缓刑考察期间如若发现遗漏之罪行,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法规,应当取消其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尽管我国法律未对缓刑期考验期内发现遗漏罪行是否可再度判处缓刑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在实施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于此类状况,断案法官通常会因犯罪人拒绝认罪、缺乏真诚的悔过自新的表现而认为其不再适宜被宣告缓刑。因为,宣告缓刑最关键的前提就是犯人需具备良好的悔悟意识和认错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罪犯仍有隐而未发的违法行为时,需对这一状况给出恰当且适当的法律处理方式:立刻撤销罪犯的缓刑资格,对新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法庭审判,构成实际打击。在此过程中,必须将罪犯已有的犯罪记录与新发现的漏罪纳入全面综合考虑之中,以准确判断其最终刑事责任及其应受的惩罚程度。缓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机制,是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或者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的行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观察和评估,根据他们在这段时间里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执行具体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