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该种责任形式将行为人主观层面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首要且必备的条件来进行判定。因此,按照这一原则,只有当行为人存在过错时,才需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而若无过错便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中挂靠和雇佣关系是什么
雇佣关系乃是经由受雇者与雇主之间所达成的协议,使得受雇者为雇主提供相应的服务或是工作内容,同时雇主则需向其支付相应的薪酬。在较广泛的概念下,雇佣关系其实包含了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以及狭义层面上的雇佣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最为直接且至关重要的联系。
然而,在中国政府法律以及劳动保障行政实践的角度来看,雇佣关系实质上主要指代了狭义层次上的雇佣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剔除了劳动关系中所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后的雇佣关系。例如,采用挂靠方式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如若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他人造成损害,若最终判定其负有责任,那么将会由挂靠的用人单位及被挂靠的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中所确立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乃是决定其应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乃至全责的首要要素。这一原则明确表明,唯有当行为人产生过错之情形下,才需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若行为人并未存在任何过错,那么他便无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这一原则充分彰显了主观过错在责任判定过程中的关键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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