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推定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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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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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行为人需在有过错时负相应责任,无过错则无需担责,强调了主观过错在责任认定中的核心地位。
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推定责任是什么

一、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推定责任是什么

根据侵权责任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该种责任形式将行为人主观层面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首要且必备的条件来进行判定。因此,按照这一原则,只有当行为人存在过错时,才需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而若无过错便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中挂靠和雇佣关系是什么

雇佣关系乃是经由受雇者与雇主之间所达成的协议,使得受雇者为雇主提供相应的服务或是工作内容,同时雇主则需向其支付相应的薪酬。在较广泛的概念下,雇佣关系其实包含了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以及狭义层面上的雇佣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最为直接且至关重要的联系。

然而,在中国政府法律以及劳动保障行政实践的角度来看,雇佣关系实质上主要指代了狭义层次上的雇佣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剔除了劳动关系中所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后的雇佣关系。例如,采用挂靠方式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如若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他人造成损害,若最终判定其负有责任,那么将会由挂靠的用人单位及被挂靠的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中所确立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乃是决定其应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乃至全责的首要要素。这一原则明确表明,唯有当行为人产生过错之情形下,才需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若行为人并未存在任何过错,那么他便无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这一原则充分彰显了主观过错在责任判定过程中的关键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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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吗,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有什么区别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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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过错推定责任是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侵权责任法过错推定责任是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⑦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⑧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二、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⑧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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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的责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过错推定的责任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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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权法中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的情况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原则简介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从另一角度说,过错推定案件中的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需再加以证明。折叠适用规则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折叠适用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38条)
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58条)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75条)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81条)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85条)
6、堆放物侵权(88条)
7、林木折断侵权(90条)
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91条)折叠编辑本段适用范围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案件的归责。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推定医院有过错,是推定全部责任还是部分?
[律师回复]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主要是: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4、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5、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6、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7、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
8、医院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伪造、篡改、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行为发生医疗损害的,推定医院有过错。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0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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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中过错推定有哪些
侵权责任中过错推定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在教育机构受伤;患者因医疗机构违规或隐瞒、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等受到伤害;动物园动物伤害他人;建筑物等设施脱落、坠落伤人;堆放物倒塌伤人;树木折断伤人;地下施工伤人;以及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伤人。这些情况可推定责任方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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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的责任,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律师回复]
一、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地面施工过程中没有迟到注意义务,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的损害而且生产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中,施工现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施工人应承担适当的警示路人的义务。因为公共场所、道路这类地方是人群也入比较多的地方,如果在这些地方施工而造成一定的危险性,施工人自然负有警示路人小心危险的义务。如果施工人没有尽到这种义务,施工人的这种行为就可以构成侵权。例如,自来水公司在维修地下管道时,打开铺设在道路上的井盖,应在井盖四周摆放护栏或者摆放特殊的标志物,以警示路人注意安全。如果施工人不作任何防护措施,致使路人失足掉进该井中,施工人的行为就构成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一)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责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在地面施工中,法律规定施工人只有在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才对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承担责任。而施工人在地面施工中,有提醒路人注意的义务,以防止损害的发生。如果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则视为施工人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除非施工人举证证明他主观上没有过错,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一般是对自然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损害。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一般是赔偿损失和消除危险。在施工人既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侵害不特定的路人之危险时,施工人应负责消除危险,在施工地点设置明显的标志或采取其它措施。如果施工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施工人应赔偿受害人所蒙受的损失。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或者丧葬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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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要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需就行为人具有过错提出证明。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一般侵权待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应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若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将被推定有过错。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中外学者曾提出了多种根据,诸如损害的原因出自因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险范围内,而受害人不能控制损害的原因,故处于无证据状态,损害事件的确定性已以表明行为人是有过错的;由行为人举证更有利于督促行为人预防损害的发生,等等。举证责任倒置正是过错推定的重要特点。

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妥为不同程度以确定行为人的不同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以因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减轻。但是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氏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则过错程度就很难确定了。有一种观点认为,过错推定通常是对过失的推定而不是对故意的推定,例如某个物件因遇风吹从阳台上掉下,可推定所有人因疏忽大意未采取防范措施。故意的行为通常是确定的,可从外在的行为中表现出来,故不适用过错推定。这一看法不无道理,但在我们看来,无论是对过失不是故意的推定,过错推定都不易确定过错的等级。

三,过错责任严格区分了加害了的过错与混合过错的情况,要求在混合过错中适用比较过失规则。然而,在推定过错中,由于过错本身是推定的,因此很难确定被推定出来的被告的过失程度,并以此与原告的过错相比较,所以也很难用“比较过失”理论。在过失的推定,特别是在特殊的过失推定中,受害人的一般过失的存在,常常并不能推翻以行为的人的过错的推定,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在特殊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是否可以推翻对行为人的过错的推定,应依具体情况而定。若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行为人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一般过失,则不能推翻对其过错的认定。
舅舅因为项目好把资金投给了别人,后来投资的企业不断的扩大,他也因此转到了不少的钱,几天前他的财产被公司的领导给侵占了,因此他要起诉对方,什么叫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律师回复]
1、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严格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则,并非在此归责原则下实现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难后果与状态。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严格责任产生于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它作为一种刑法制度为英美法系所独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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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推定原则包括什么?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推定原则包括: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劳动争议等。承担过错责任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二是行为人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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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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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推定原则包括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推定原则包括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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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有怎样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有怎样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要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需就行为人具有过错提出证明。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一般侵权待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应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若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将被推定有过错。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中外学者曾提出了多种根据,诸如损害的原因出自因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险范围内,而受害人不能控制损害的原因,故处于无证据状态,损害事件的确定性已以表明行为人是有过错的由行为人举证更有利于督促行为人预防损害的发生,等等。举证责任倒置正是过错推定的重要特点。

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妥为不同程度以确定行为人的不同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以因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减轻。但是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氏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则过错程度就很难确定了。有一种观点认为,过错推定通常是对过失的推定而不是对故意的推定,例如某个物件因遇风吹从阳台上掉下,可推定所有人因疏忽大意未采取防范措施。故意的行为通常是确定的,可从外在的行为中表现出来,故不适用过错推定。这一看法不无道理,但在我们看来,无论是对过失不是故意的推定,过错推定都不易确定过错的等级。

三,过错责任严格区分了加害了的过错与混合过错的情况,要求在混合过错中适用比较过失规则。然而,在推定过错中,由于过错本身是推定的,因此很难确定被推定出来的被告的过失程度,并以此与原告的过错相比较,所以也很难用“比较过失”理论。在过失的推定,特别是在特殊的过失推定中,受害人的一般过失的存在,常常并不能推翻以行为的人的过错的推定,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在特殊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是否可以推翻对行为人的过错的推定,应依具体情况而定。若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行为人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一般过失,则不能推翻对其过错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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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弟在两年前买了一套房子,后来他因为公司有事情,因此他迟迟也没有去住,几天前他发现自家的房子被别人给住了,因此他就想要起诉别人,所以他提前问问过错推定原则的法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5、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6、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本文开头所举的第二个案例。
7、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9、此外,还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责任确定(民法通则第125条);法定代理人的责任,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致人损害,其监护的责任确定(民法通则第133条),均属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亦称“过失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对称。民事责任制度的一般原则。行为人只对其主观上有过错的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若主观上并无过错,即使行为已致人损害且具有违法性,亦不负民事责任。在早期民法里,曾普遍实行“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客观上有致人损害的事实存在,就须承担民事责任。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人们意识到,只有对那些主观上对其行为的损害后果抱有恶意或不予以注意的人予以制裁,才是公正合理的。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疏忽,是该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中,后来发展成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状况。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损害后果,但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为故意; 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虽预见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为过失。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应在普通人的一般认识水平上,结合行为人本身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为时的具体环境予以确定。民事责任中,一般不问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还是过失,均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但在数人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时,过错程度的不同,是分担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
二、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伴随近代科学技术和工业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危险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证明侵害人有过错往往有困难,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随时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约束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世界各国陆续在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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