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往往会采取以下方式来搜集相关证据:首先,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具有权利自行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它相关机构、广大公民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然而,为了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并不适宜去调取被告在做出该项行政行为之时并未曾收集到的证据。除此之外,对于与当前案件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定证据,如果原告或第三方无法自行收集,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协助调取这些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二、行政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级人民法院拥有以下事项的法定管辖权:
首先是对于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及以上范围内的地方法人或地方政府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而提出的首轮行政诉讼案件;
其次是负责海关事务处理的首轮行政诉讼案件;
再次是在自己管辖区域内审理的具有严重性和复杂性的首轮行政诉讼案件;
最后是除前述三种情况外,其他根据法律明确规定需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首轮行政诉讼案件。这些均是具有法律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在此次行政诉讼裁决过程中,法院拥有权利进行事实调查、搜集并取得证据,然而这仅限于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所需的已被掌握的证据数据,并不包含那些未能由被告所采集的证据信息。针对原告或者第三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困难,例如获取与案件密切相关的法定证据,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以完成证据的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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